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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体所有制与村官腐败

(2007-03-18 22:47:17)

土地集体所有制与村官腐败

 

最近,朋友在闲聊中告诉我,他的老乡竞选村委会主任时,竞争对手开价600万元让出。争当一个小小的村官竟然要花费这么大的代价!如果付出了,这笔钱不能公费报销,那肯定得通过贪污受贿或灰色收入捞回来,而且数目肯定会高于600万元,这是寻租理论告诉我们的基本常识。在大家的印象中,农村干部与广大农民群众面对面,权小职微,能耐有限,似乎与贪污腐败扯不上关系。但现实是村干部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在县一级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已占有相当的比例。

一个小小的村子,有多少财富积累值得这些人去争破脑袋,原因在于村里有足够的土地。在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土地成为最稀缺的资源,随着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土地价值越来越显现,加上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土地成为抢手的香饽饽。在征地或土地合作过程中,村官具有很大的权力来决定土地归属或征地谈判条件,这里面的私下交易是不可避免的。

为何集体所有的土地能由他们随便处理?征地补偿款他们能随意支配?关键在于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是一种所有权残缺,产权不明晰的制度,也很容易被代理人或管理者所控制,委托人(村民)对代理人(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当附着在土地所有权上面的权利束被村官所控制,而其委托人和上级权力部门又无法对他们实施监督,则土地集体所有这种产权残缺的所有制的弊端可以被放大。

   由于所有权残缺和缺乏有效监督,村官在支配集体财产时的权力实际上并不受制约。从法律上讲,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依法选举的,上面无权任免,无法监督管理。何况现在腐败现象普遍,基层组织与干部数量太多,官僚体系内的监管与法律监管难度很大,成本太高。实际上他们又是官僚体系中最基层的官员,同样要受制于官僚体系,而且最终也是听命于上面而不是对村民负责,加上信息不对称,村民很难知道内情,实行监管。即使有意见,也很难反映到上面,现在的信访途径也经常被地方政府卡死。如果采取集体行动,重者被冠以暴乱或动乱的罪名,轻者被以聚众闹事的罪名拘禁。这样,村官们利用权力中饱私囊,损害村民集体利益就不可避免了。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研究所    黄兴文

 

      200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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