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称,李天一同案犯魏铭博已于2015年4月2日早10点22分被假释释放。爆料中称,魏铭博在服刑的两年时间里表现良好,所以被允许假释释放。而其因四年刑期较短,一直被关押在海淀区看守所。4月2日上午,其母现身海淀区看守所接魏铭博出狱。据悉同案犯王诚和李某某目前仍被关押在河北某劳改大队未被释放。
案情回顾:2013年9月26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李天一10年有期徒刑;王诚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大魏)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小魏)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当年11月27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曾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笔者认为,如果李天一同案犯魏铭博于2015年4月2日早10点22分被假释释放一事属实,那么,它,应当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如果不属实,就是另一回事。假释的条件有三:第一、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死缓犯在二年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则可适用假释;第二、必须是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方可假释;第三、必须是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罪犯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被假释。
有网友反映,2013年9月26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魏铭博有期徒刑4年。从2013年9月26日到2015年4月2日,魏铭博服刑不到2年以上,为何被允许假释释放?
笔者认为,这是因为,部分网友不知道,魏铭博的服刑期,不是从2013年9月26日算起,而是从关押他的那天算起。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但是,接下来,有人曝料,李天一同案犯魏铭博于2015年4月2日早10点22分被假释释放一事,不一定属实:今天外界传言李某某案同案魏某某已假释出狱,并声称此消息经过本人今4月26日微博确认!经本人查看当天的微博记录,当时以为是网友在网上问候我,随便应答了一下,没有看到有关魏某的情况,并非是对魏某假释予以证实!希望大家不要误解!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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