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航班上侮辱空姐、在空中,不良乘客无故频繁地在机舱中走来走去,都违反飞行器运营法规,是违法行为,威胁航空安全。对此,机组安全人员依法有权对其训诫或者约束。
前期,少数素质低下的乘客,在泰国亚航的有关航班上侮辱空姐,影响很大。此次事件虽然系少数素质极其低下的游客所为,但也是一起涉嫌危害航空安全的违法行为,暴露出有关的领队处置不当、旅行社管理教育不力等问题,特别是发生在当前全国大力开展“文明旅游”活动的大背景下,影响更加恶劣,必须严肃查处,毫不懈怠。为吸取教训和抵制不文明出游的行为,南京市旅游委研究决定,对该事件做出三点处理意见:一是将该起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全行业通报;二是依据国家旅游局2002年第18号令《出境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对组团社领队熊某某给予暂扣领队证一年的处罚;三是对组团社在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文明出游管理教育不到位、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等问题给予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江苏省旅游局不仅立即就此事向全行业发出通报,还将涉事4位游客的不良行为发至省旅游协会,要求协会将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告示。同时,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大“文明出游”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游客“文明出游”意识,在全省旅游企业进一步开展“文明出游”创建活动,提升企业对游客“文明出游”教育引导和管理能力。
将涉事4位游客的不良行为发至省旅游协会,要求协会将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告示,是不是相当于上了“黑名单”?
近年来频发机上乘客精神病发、影响航空安全事件,以及少数素质低下的乘客在航班上闹事问题。对此,我国应该建立航空“黑名单”,拒绝那些曾威胁航空器安全的人,以后再上飞机。尤其是目前恐怖主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依法制定“黑名单”,是必要的。但是,要全面考虑,要有上有下:要有取消机制。可以让他上黑名单,待变好后,也可取消他的黑名单。
如,2012年4月的一天,哈尔滨的刘女士乘坐春秋航空公司的航班,对当时出现的长达8个多小时的延误不满,且有某些方面的言辞。航空公司为了安抚情绪,对不满的乘客,当场给予每人200元的经济补偿。不过,当刘女士接下来于当年6月28日再次订春秋航空机票时,麻烦来了:发现自己已经被列入春秋航空的“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这,是不是上了俗称的“黑名单”?
一时间,此举引发外界多重争议。对此,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作出正面回应称,这是不得已而为之。“黑名单”旅客占比不超十万分之三。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的推出,实为无奈之举。春秋只是对维权过度旅客提出了“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但这并非“黑名单”。春秋航空定位于低成本航空,通过低票价“让更多的普通大众坐得起飞机”,在旅客订票时已书面明确告知旅客实施“航班延误不赔偿”等差异化旅客服务,在得到旅客认可与同意才敢出售机票。但是,对极少数霸机罢乘,影响所飞航班和后续航班旅客正当权益的,经劝说无效的旅客,公司相关部门经过严格审批流程,才列入“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
目前,我国民航法律、法规对“黑名单”并没有界定标准。如何认定某个乘客是航空公司“暂无能力服务”的呢?首先,需由地面服务部提出并讲明原因,然后报公司的客服部和服务质量管理部核实,最后由公司CEO批准,所以比例非常小,在整个旅客中间占比在十万分之一到三左右。而且,旅客并非被永久取消乘坐春秋航空的资格。只要旅客本人确认春秋提供的差异化服务之后,即可恢复。
春秋在旅客订票之前,都会以非常醒目的红色字体提醒旅客“延误不赔偿”等一系列差异化服务条款。但是,遭遇延误,旅客却对这一条款视若无睹,要求索赔,违背了自己的承诺。针对外界质疑、春秋是否有打击报复乘客之嫌,有关方面解释,“暂无能力服务旅客”,早在2007年就提出和实践了。哪有生意人去得罪旅客?绝不敢秋后算账。
“黑名单”做法属于行业惯例,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义。而且,目前各航空公司均列明了拒绝运输或限制运输的各种条件。这也就是说,对于违反运输条件的旅客,航空公司可以拒绝承运。
但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就因为乘客索赔的行为,就将乘客列入“黑名单”的做法有违上述法律规定。它虽然不是法律层面的“侵权”概念,可实质上却与拒载无异,限制了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合同法》中对于“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并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从目前的理解来看,应该包含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在某种条件下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双方都认可的合理标准。
黑名单,为什么引发广泛争论?将旅客列入“黑名单”,航空公司如果未与旅客做出解释和说明,导致旅客购票直接遇阻,势必会引发变相“拒载”的猜想。对此可以借鉴外航经验,寻找更加妥帖的处理方式。如,像美国西南航空这样的廉价航空公司,也有“黑名单”制度。有一名旅客搭乘美西南的航班以后,就提出他不喜欢登机程序、空服人员的服务态度等等。西南航的总经理菲尔普斯认为这名旅客可能确实不太适合作为西南航空公司的乘客,但并没有把他直接加入“黑名单”,而是给旅客写了一封信,提到了这些问题,婉转地说公司的服务可能达不他的要求,建议旅客可以选择其他航空公司。当然,如果旅客下次还是愿意选择这家航空公司的航班,那坐飞机之前,可要签署一份“承诺书”才行。
“黑名单”,实际上反映的是航空公司跟旅客的关系问题,国际上一些航空公司也有类似“黑名单”的做法。航空公司作为服务、经营的主体,工夫要下在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旅客的满意度上。当然,乘客也应当注意一下,依法、合规、恰当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除春秋外,国内其他航空公司对过激维权旅客尚未启动“黑名单”举措。遇到旅客占机、霸机等过激行为,仍然以劝说为主,并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飞机出行,而航空公司等民航单位与旅客之间的矛盾也渐渐凸显,尤其在遭遇航班延误时,每每在这个时候随之而来的是民航是否建立“黑名单”制度的争论。在不断发生旅客冲击跑道、民航员工被打事件之后,设立“黑名单”的想法呼之欲出,然而“黑名单”一直都是闻其声而未见其行。
究竟“黑名单”需不需要建立?哪种行为要被列入“黑名单”?公众对于建立“黑名单”的态度如何?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投票者对于“黑名单”制度的设立持赞同态度,业内和旅客分别仅有3%、6%的投票,不赞同设立“黑名单”制度。殴打工作人员是双方公认的最应当列入“黑名单”的行为。毁坏机场设施、飞行器、空中扰乱飞行秩序、煽动旅客闹事等行为普遍被认为:要列入“黑名单”。在业内和旅客的投票中都处于第二、三、四位。
由于受前期发生的多起旅客冲击跑道、拦飞机事件影响,许多投票者留言建议此类乘客也应该列入“黑名单”。航空公司等民航单位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也是多数调查者留言中提及的,民航人在规范旅客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反思自身服务的不足,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方能构建融洽的双方关系。
附加1:
乘客“大闹亚航”、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类似事件接连发生后,国家旅游局、中国民航局表示,要把“旅闹族”“空怒族”纳入个人行为不良记录。让任性的“飞闹”寸步难行,一定要有制度,使不良行为有记录可查。针对频繁出现的扰乱民航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中国民航公安机关将加大力度,遏制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多发势头,严厉查处机上非法干扰行为和破坏民航运输秩序的案件。
2015年1月17日,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民航空防安全会议上,近几年频繁出现的扰乱民航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成为关注重点。
全国各级民航公安机关、各安保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坚决遏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多发势头。
根据部署,今年民航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坚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严厉依法查处飞机上吸烟、打架、滋事等非法干扰行为和因航班延误等矛盾问题引发的违规行为。对危害航空安全和破坏民航运输秩序的案件,将开展专项整治,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切实维护机场和航空运行秩序。
民航局公安局是民航局空防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安部民航公安主管部门。各级民航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空防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扎实做好各项民航空防安全保卫工作。要大力推进民航公安机关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提升民航空防安全保卫工作能力和水平。
为多方面扎实推进空防安全工作,今年民航公安机关还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推进反恐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突能力,以全方位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民航”。
附加2:
2014年12月11号17:55该航班从曼谷廊曼机场起飞,机组人员包括机长和飞行员2人,空服人员4人。机上乘客174人。起飞后发生中国籍女乘客因向空服人员泼热水而被请下飞机的事件。
在该航班正在执行飞行任务和空中客舱服务时,该名乘客表现出对服务不满,当空服人员走近该乘客座位时,即被该乘客指责并被泼热水致伤,其他空服人员协助帮受伤组员进行紧急救护处理,机长决定返航降落廊曼机场,并请该名女乘客及随行人员共四人下飞机。
返航抵达廊曼机场后,机长及空服人员请该名女乘客到机场警察局谈话,告知因该乘客的行为对航班上其他乘客接受正常航空服务的权益造成危害。总之,乘客方与空服人员方达成协议并得到妥善解决。
在机场警察局,肇事男乘客向工作人员解释了事情的经过,情绪较此前在飞机上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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