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抢出土文物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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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31日,由寿县寿春镇居民吴某承包的寿春镇计生服务新综合楼工程开工,吴找到王某,让其负责具体施工。次日,穆某开挖掘机挖地基时,挖出墓砖,吴某、王某二人因担心耽误工期,故未上报文物机关,让继续施工。古墓被挖开后,周某、张某、穆某和陈某、江某参与哄抢、翻找文物。其中,周某盗取金嵌绿松石龙纹带扣、“长宜子孙”双龙出廓玉璜、白玉镂雕螭纹鞢形佩(此3件均系国家一级文物)等文物!张某盗取文镂雕螭纹佩(国家一级文物,破损)1件!穆某盗取三级文物5件!出土大量珍贵文物的古墓葬是何墓葬?据悉,该墓位于古寿春城遗址范围内,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已被列为文物保护点,时代为汉代,墓主人为王侯以上的达官贵族。
2010年3月,周某想将文物出手,即通过鲍某介绍,找到在六安经营古董生意的荣某,接下来,荣将一件文物照片上传到互联网“盛世收藏”网站,结果被江苏省张某某和常州市何某某发现,两人欲收藏该文物。2010年3月12日,买卖双方见面。经商谈,何某某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收购周某手上的“长宜子孙”双龙出廓玉璜和白玉镂雕螭纹鞢形佩两件国家一级文物。案发后,何让妻子主动将购买的两件玉器交给了警方。
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周某、张某和穆某的行为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荣某的行为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以过失损毁文物罪追究其责任等。据悉,公诉双方对该案的定性、主观认识等方面争议较大,大部分被告并不太认罪。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查明:2009年5月31日,寿县寿春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综合楼工程开工建设,承建商吴某(另案处理)找到王某让其负责施工,并将地基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则指令为其开挖掘机的穆某进行施工。穆某开挖掘机挖土施工挖到古墓,即向吴某、王某报告。然而,吴、王二人让穆某继续施工,造成墓穴严重破坏和国家一级文物“白玉镂雕螭纹鞢形佩”以及其他部分文物破损。
其间,周某到工地找王某,张某接到穆某的电话到工地为挖掘机加油,恰逢墓穴被挖开,当即与在施工现场的陈某、江某(均另案处理)一起翻找文物并占为己有。穆某在进行回填土施工时,也将盗得的文物占为己有。
周某盗得文物后,今年年初找到古董商荣某,将“白玉镂雕螭纹鞢形佩”的照片发到网上,被江苏人张某、何某发现。同年3月上旬,周某又通过鲍某找到荣某,经商谈何某以6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周某带去的“长宜子孙双龙首出廓玉璜”、“白玉镂雕螭纹鞢形佩”等文物。
2010年4月,寿县公安局介入调查后,张某主动到警方交出盗得的文物,周某、陈某、江某先后联系亲友到公安机关交出盗得的文物。经寿县文物管理局勘查,寿春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综合楼工程位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春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被毁墓葬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已被列为文物保护点。
昨天,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鲍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穆某犯盗窃罪、过失毁损文物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荣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犯过失毁损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