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与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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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交易赚了数千元
苏先生的第一单业务是在1997年通过Ebay网站和厦门的一个艺术品商达成的交易。当时厦门的艺术品商在网上发布了一条需求信息,要买鼻烟壶。鼻烟壶是古代宫廷中贵族用的奢侈品,其工艺是在一个小小的玻璃瓶上手工雕刻古代艺术图画,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
苏先生联系上这位厦门商人后,便到成都送仙桥古玩艺术城和成都草堂文物市场以10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了12个鼻烟壶。
回到重庆,苏用数码相机将不同式样的鼻烟壶拍下,发给厦门商人,厦门商人再把这些图片挂到网上出售给境外的买家。
最后,苏以每个鼻烟壶40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了厦门商人,由厦门商人转手卖给境外买家。这笔交易,苏先生赚到第一笔钱。
直接找境外买家交易
有了第一次经验,苏先生觉得经营工艺品确实是一个有“钱途”的买卖,从此,他开始在网上寻找买家,通过妻子翻译的帮助开始在网络上做起批发工艺品的生意。苏先生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境外客户进行交谈,不再需要中间人,而经营的品种也不再局限于鼻烟壶。
为了了解更多的专业知识,苏先生自己买来图书在家里学习。为降低成本,他开始到处打听这些文物仿品的生产厂家。经过多方打听,他收集到了一些厂家的联系方式,并与这些厂家取得了联系。
有了这些资源后,1998年底,苏先生成为当时中国仅有的两个古玩仿品批发商之一。就小小的鼻烟壶为例,苏先生从北京某厂家的进价为20元人民币,而转手卖给美国人就涨到了40美元。据知情人介绍,1998年苏先生通过向境外出售艺术品赚了3万美元,1999年竟赚到了10万美元。
古玩仿品“一不小心”成文物
经过一两年的发展,苏先生的业务越做越大,就连邮局也把苏先生当成大客户,每次邮资都打七折。而每次,苏先生都以艺术品进行了报关,交纳验关费用。如果货物有问题,或者海关认为是文物,每次都会通知苏先生去说明并鉴定。从1998年开始到2001年6月22日前,苏先生向境外发出的货物从来没有出过任何问题,即使被海关怀疑是文物,也通过鉴定而被排除嫌疑。
看着生意越来越红火,苏先生也把卖艺术品当成了他的事业。可2001年6月22日这天,事情却发生了突变。
这天晚上10点,重庆海关走私犯罪侦察分局的人突然找到苏先生,称经过重庆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其在前几天寄出的包括青铜剑、青铜戈、书画等21件工艺品中,有12件系3级文物,其余9件为一般文物。这个消息给苏先生当头一棒,让他一头雾水———仿古工艺品怎么成了3级文物了呢?苏先生和妻子当晚即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
第二天,由于苏先生的身体情况,在交了10万元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他的妻子也在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就此,重庆市最大网络走私文物案被立案。
二审两被告均判无罪
鉴定结果前后有出入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2002年9月16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走私文物罪对苏先生和其妻子提起公诉。2002年10月16日,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审理中,被告苏先生对涉案物品的鉴定提出了异议。2003年2月17日,海关总署再次委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涉案物品进行了鉴定,与第一次不同的是,这次鉴定结论为:3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8件。
一审二审均判无罪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苏先生报关的涉案物品从各鉴定单位所作出的多个鉴定结论看,文物在认定上确有难度,要求被告人苏先生和其妻子准确判断涉案物品是何等级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二被告不具有走私文物的主观故意。
同时,二被告在报关时填写的各种信息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未如实申报的行为,不属虚假报关。据此,判决苏先生和他的妻子无罪。
一审宣判后,市一分检提出了抗诉,2005年4月7日,市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审理,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虽然拿到了终审判决,但苏先生仍然心有余悸。
昨日,记者通过多方联系找到了苏先生,苏先生告诉记者,经过长达4年的审判,他和家人已身心疲惫,不愿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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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口看清相关规定
国家规定,文物出口应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指定的口岸办理验放手续,有关单位申报出口文物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向海关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或国家文物局开具的《文物出口特许证》或《文物出口证明》。境外人员在我国购买的文物出口,海关凭文物商店出具的盖有“外汇购买”印章的“特许出口文物核销发票”验放。
凡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