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厅要用镜子照照自己
(2009-08-14 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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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茂森林9散文集 |
河南人张海超, 6月9日在郑州大学医学院一附院呼吸内科住院,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术后出院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于是乎,这事闹哄哄,影响很大。搞得河南省卫生厅坐卧不安。于是,近期内,河南省卫生厅只治标不治本,通报批评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显而易见,这是本末倒置,这是抓了瓜籽丢了西瓜,河南省那么多职业病,如何防治?你卫生厅下通知了?近日,你匆匆忙忙,急不可耐,下发通知通报批评有关医院,说它是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告诫它,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你说,目前,各地都是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
众所周知,从2002年开始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于是乎,这个法一时间成了河南省卫生厅的打狗棍,谁让你捅马蜂窝了?因为,在河南,张海超事件绝非个例,他曾表示和他有类似情况的工友有7个。
河南还有很多职业病患者,还有尚未开胸验肺的不少农民工------卫生厅应当重点关注这些人!
目前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但是,有多少企业愿意证明这种事呢?更有甚者,从《职业病防治法》所衍生出的《尘肺病理诊断标准》更显冷血,因为其中规定,只有外科肺叶切除标本和人死后的尸体解剖才能作为参考依据。也就是说,必须等到张海超死亡后,才能鉴定其患有尘肺。实际上,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对违规企业设置了处罚标准,但处罚方式语焉不详,实际操作缺乏统一标准。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对《职业病防治法》中若干法条进行修改。从而杜绝像河南省卫生厅这种单位,拿它作打狗棍!如果说,有关法律是一面镜子,河南省卫生厅是不是应当用这种镜子照一照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