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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公安介入殡葬管理没有法律依据

(2014-06-14 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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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历史

教育

时评

分类: 而缓文摘
                             安庆殡葬改革之我见
                         李新青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新媒体专电(记者丁永勋)据媒体报道,安徽安庆市近期推进殡葬改革,要求6月1日起全部实行火葬,一些地方收回村民棺木强行拆解,引发较大抵触情绪。有报道称,近期安庆地区有不下10名老人为赶在殡改政策实施之前“入土为安”而自杀。对此,安徽省民政厅有关工作人员称,经过实地调查,老人非正常死亡与殡改没有关系,安庆殡改政策也不会因为舆论影响而停止。
首先,无论国家政策的制定还是地方法律法规及行政行为的落实,都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之下运行,地方规章不能超越上位法律。《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第15条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由殡仪馆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对遗体进行强制火化”的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无权对强制执行作出规定,所以安庆市人民政府是无权强制火化。
国家在制定修改殡葬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中,已经将涉嫌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有矛盾之处进行了修改甚至删除,2012国务院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就将原《殡葬管理条例》中“强制执行”予以删除,这本身就彰显出对法律的敬畏。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人士就国务院修改《殡葬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表示,对于非法乱埋乱葬行为,民政部门首先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说服教育,并注重手段人性化。安庆市发布的办法中有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由殡仪馆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对遗体进行强制火化”的规定,这无非在挑战法律的权威。
安庆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火葬政策,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俗传统的重大决策是否应该经过地方人大或举行听证,这些政策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虽然政策只是提出改革土葬,实行火葬,并未要求一律实行火葬,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民政部门往往过度推行火葬,把火化率作为衡量殡葬工作好坏的首要指标,致使一些不必要推行火葬的地区也强制推行火葬,去群众的意愿严重对立,群众意见很大。
其次,关于安庆市各基层部门“收棺”、“毁棺”明显违反《宪法》和《物权法》,棺材是私人财产,无论他是任何用途,只要是合法获得的私人财产,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强行破坏、夺取。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刑法更是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确实存在大规模强行破坏村民棺木的现象,那明显属于违法犯罪;如果还导致村民自杀等“特别严重情节”,那就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被强制拆除棺木的公民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权利?向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严禁强制拆除棺木,执法机关却在推行政策的过程中,明目张胆地视公民的权利于不顾,强拆强毁。
再次,在道德方面,安庆市在加速推动殡葬改革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违法违规现象,尤其是强行“没收”和毁坏老人的棺材,不仅对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老人是致命的打击,更是一种野蛮的违法违规,这与现代社会的文明法治是格格不入的。安庆市殡葬改革的初衷没有错,但是做什么事都应该考虑老百姓的情感。殡葬改革本身没有错,倡导厚养薄葬,移风易俗,这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切不可盲目地推行,应当顾及千年的传统观念,顾及社会的情绪。安庆市不仅忽略老百姓的感受,且方法简单粗暴,仅仅依靠行政力量来取代千年的文化传统,以强硬手段推进,注定是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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