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安徽 徐而缓)
(2009-10-29 09: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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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人人平等 |
分类: 大家过招 |
在同一次车祸中,几个花季少女同时丧生,两个拥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这个案例,我们称之为“同命不同价”;
同一起矿难中丢了性命,城镇户口的王XX获得了20万赔偿,农村户口的张XX只获得了10万元赔偿---是为“同命不同价”;
今年5月9日,江苏无锡锡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4名安徽农民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案,4名农民工获赔各种费用240万元。如果按这4名死者户口所在的安徽农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两者之间相差近10倍---是谓“同命不同价”。
---为什么会这样呢?姑且不论法官们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条款,我们普通百姓只从结果上看问题:类似这些案例,只说明了一个问题:它们没有体现《宪法》中最基本的一条,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不平等的现象,引起了老百姓对政府、对社会最大的不满意。这些现象,最好能够尽快结束。
本届全国人大将扭转过去的这种局面,实现“同命同价”,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请看相关报道---
文摘:
中国青年报10月28日报道 同样是花季女孩,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两个拥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这些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今天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权责任法(草案)》于2002年12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于2008年12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确定了城市和农村两个赔偿标准,而城乡收入差别巨大,因而出现了赔偿数额上的巨大差别,导致“同命不同价”。
近几年来,面对质疑,一些司法实践正在努力打破“同命不同价”。今年5月9日,江苏无锡锡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4名安徽农民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案,4名农民工获赔各种费用240万元。如果按这4名死者户口所在的安徽农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两者之间相差近10倍。法院最终确认,死者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上海工作生活,死亡赔偿可以按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专题法律讲座中,首次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示:“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的情况,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草案二次审议后,广泛征求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师协会、一些地方和专家提出,全社会普遍关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够明确而且标准较低,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将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农村和城市进行简单划分,“同命不同价”的争论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工作,侵权责任法对此不能回避,应该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标准。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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