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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编剧合同
甲方: 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集电视连续剧《 》 剧本的相关事宜,签订编剧合同如下: 一、关于著作权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编剧创作电视连续剧《》剧本,篇幅暂定为 集。 2、乙方需保证剧本其它创作内容为原创。因创作内容引起的剧本版权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3、电视连续剧《》剧本版权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他剧本中使用本剧本中的情节、形象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 向第三方出售剧本的内容(包括片断)。4、乙方享有该剧剧本的编剧永久署名权及完成剧的编剧永久署名权。二、关于稿酬甲方支付乙方编剧费为每集元,共计人民币 万元(税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代扣乙方个人所 得税。税后款由甲方分三期支付乙方。第一期:剧本大纲完成经甲方讨论通过,可以开始创作剧本,甲方支付乙方总酬金的30%,即人民币元整。 第二期:剧本初稿完成,与甲方认可的大纲基本一致,甲方剧本审查机构初步审定认可,支付总酬金的40%,即人民币元整。 第三期:根据甲方对剧本初稿的审读意见,乙方须继续修改完善剧本直至甲方审查通过,达到拍摄水平要求,在开机后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三、关于创作周期1、乙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创作期内完成编剧工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剧本初稿开始创作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分集故事大纲,大纲经甲方审查认可后,方可开始剧本创作。 3、从大纲经甲方认可后开始计算,剧本初稿创作时限为 天,经甲方初审通过后进入修改期; 4、剧本修改期为 天,至甲方认可达到拍摄水平为止。 5、该片一经开拍,乙方应协同甲方聘请的导演完成剧本最后的修改工作,直至导演认可。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编剧酬金,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编剧工作;2、甲方有组织人员对剧本进行讨论,提出供乙方参考的修改意见的责任,乙方有参考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的责任;3、乙方若无法按照甲方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甲方可另聘其他作者在乙方现有剧本之上进行修改,聘请的费用在应向乙方支付的稿酬中适当扣除,另聘作者署名在乙方之后。4、甲方应在按照该剧本拍摄的影视剧中署名:“编剧”字样。五、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编剧费,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按总酬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交稿,若不能按时交稿,除应继续履行合同外,每迟延一日,按编剧费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由甲方在第三期应支付款项中扣除;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停止创作,影响甲方的拍摄计划,应向甲方退还全部稿酬,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六、不可抗力条款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完全、适时地履行合同,或因乙方突患重病导致《 》 的创作无法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尽力减少损失,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稿酬。七、保密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互为对方创意、报酬等商业秘密及敏感问题富有保密责任。八、仲裁条款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解释及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于甲方辖区法院起诉。 九、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和终止合同。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 方: 代表 :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地点:签约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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