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胡说八道 |
这二年以来,一些城市的地方官员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解了禁,当然理由也是相当充分的,一是为了活跃俺们春节的节日氛围,二是为了解决烟花爆竹企业的就业问题,三是为了大家不忘俺们老祖宗的四大发明,指南针、火药、造纸术和印刷术。于是在春节期间,祖国大地响起了鞭炮的巨声,一座座城市每到这个时候,到处是硝烟弥漫、炸声隆隆、火光冲天……
貌似俺们的政府官员为民办了一件大好事,对燃放者来说的确声声入耳,喜气洋洋,然而对于俺这个不喜噪音的人来说,隆隆的鞭炮声不停地压迫着俺的耳膜,确实让俺感觉无比的痛苦,但也十分无可奈何,毕竟看上去法律保护、政府允许、噪音制造者喜欢的燃放烟花爆竹,俺是无计可施滴。直到今天俺看到了俺家附近一所学校门口的标识,又回家查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知道原来这些政府官员是滥用职权和违法乱纪,这些燃放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加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告诉俺们: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的第六十三条说: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因此,俺和俺家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保护的,俺想是不是让公安局也在俺家树一块禁止标识,让俺家能够保持清静,让俺再也不会受到燃放鞭炮而产生的噪音压迫俺的耳膜。当然也可以让那些制造厂家发明光冒火不出声的烟花爆竹来,不过再仔细想想,俺有保持安静的权利,俺的邻居们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呀,唉,这个问题有点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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