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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犯法的确凿证据

(2006-05-21 06:11:26)
分类: 胡说八道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中的第五条规定: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麦稻、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红为正红(同于国旗),金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泽之金)。

今天下午俺路过中兴路上的一家法院,竟然发现悬挂在法院大楼正门上方正中处的贵重的大赤金竟然不见了,大赤金没有了,被偷了、被贪污了,或者其他什么原因,俺就不细究其不见的真正原因了。关键是每天进出这道神圣大门的法院院长、法官、法律工作人员这些最懂法律,最捍卫法律尊严的人难道不知道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的吗?还是知法犯法、或是对犯法熟视无睹?

但无论怎么说,这家法院肯定是犯法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俺说话是讲法律证据的,所以俺拍摄了二张照片作为法院犯法的确凿证据放到俺的博客上,俺总没有犯法吧?

法院犯法的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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