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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唐小冲在我“科勒和上海,一对搞笑的笨蛋”中留言:
“都是媒体,不良媒体惹的祸!
群租,整治的是房东和流氓,百姓拍手额庆,实在想不出怎么引来了一片骂声;
如果政府再任由群租下去,上海不要成艾滋城才怪呢,横横!
PS:群租,上海这锅好汤里的老鼠S,整治群租保护的是正常租房人的合法权益.试想,一套三房两厅被隔成8-10间,住上8-10对男女,两个卫生间,能行么?何况,房价按人头计算,并不便宜.”
群租,整治的是房东和流氓,百姓拍手额庆,实在想不出怎么引来了一片骂声;
如果政府再任由群租下去,上海不要成艾滋城才怪呢,横横!
PS:群租,上海这锅好汤里的老鼠S,整治群租保护的是正常租房人的合法权益.试想,一套三房两厅被隔成8-10间,住上8-10对男女,两个卫生间,能行么?何况,房价按人头计算,并不便宜.”
小冲的话我可以理解。但我认为小冲显然忽略了这个事件的本质。
我看有几个问题需要大家思考:
1、群租出现前,上海是否有禁止群租的相关法规?
答案是没有。禁止群租是出现群租问题后有针对性地制定的。那么这个问题的解决至少要有相当长的过渡期,没有过渡期的话,也要有合理的补偿措施,因为群租是要投资的。制定一个要公民损失巨额财产的新规定,没有补偿,又没有足够过渡期,这不是一个有管理智慧、依法行政的政府所为。
2、强行拆毁行为的本身是否合法?
上海整治群租房时,多采取强行进入,或者乘主人不在的时候撬门而入。
这是对房主、租房者权利的严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整治”群租房行为不属于刑事侦查的范畴,更未获得法律的授权,相关人员有何权力进入公民的住宅?此外,在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进入他人住宅的“执法者”擅自将居住者的物品搬离,也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这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执法者未经法定程序,肆意闯入公民住宅,侵犯公民财产权,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3、那些手持大锤的保安有什么执法资格?
在刑事侦察中,法律规定,警察进入民宅搜查,必须出示由检察院签署的搜查证,否则即为非法,所得证据也不能采用。那些威名远播海外的上海保安,他们有合乎法律规定的执法资格吗?
西方有一句谚语,充分表达了公民住宅的神圣性: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正在进行法制建设的我国,最需要警惕的,是以公共利益为名,对公民个体权益进行的侵害,当这种侵害来自公权力时,后果尤其严重。因为个体权益没法保障之时,就是公共利益烟消云散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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