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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06-26 16:03:52)
屡次回答了记者我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感觉,公布出来。
首先,为这个规定的出台叫好,使人们改变了互联网是法外社会的错误印象.这是著作权法在互联网的延伸和重申。
目前网络信息传播的混乱状况,主要的问题如下:
1)长期养成的观念,认为传统法律在互联网上不适用,认为服从了法律,就妨碍了互联网公司的发展.这是极端错误的观念。正相反,只有尊重了知识,才能更好地、源源不断地共享知识。互联网公司超常规发展,决不是以违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正相反互联网公司作为经济意义上超常发展的公司,企业家和大公司都应该承担更多的、与其利润和规模相称的社会责任感。包括起码的法律意识。
2)因为以往一些潜规则,大家都违法,就法不治众.改变这个现状要从观念起,从大公司做起.著作权法经过新浪等公司的努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类似搜狐这种屡屡违反著作权法并且态度上根本藐视著作权人权益(见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4726a69b010003y9),对法律环境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我所知,其他公司并没有这么多的例子。所以这个法,大公司要从严抓,起到带头作用,违法现象要从严惩处,不然对行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目前互联网产业法律状况很混乱,这与一些大公司不自律有极大的关系,如果整个互联网产业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流氓行为越来越多,才是对这个产业最大的破坏。
3)目前条例中规定违法最多“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的。不说一个世界杯转播就可以给这些网站带来5000万人民币的收入,一张非法图片的下载(例如前不久的江西摄影师诉搜狐,总访问量1千万次,其中图片每张下载2元)带来的收入也远远超过10万元。所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当于整个法律行同虚设。这样的规定,有再多的人跟搜狐打官司他也不怕,相反如果提高了惩罚的力度,不用人去打官司我相信他们肯定自己都改了。
各国都在增加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否则知识产业的财富都被偷光了,比如我们盗版了,民族电影创意就会越来越少。有创意的导演都饿死了!增加力度的主要途径是增加惩罚的力度,比如美国,知识产权案件已经上升为刑事案件对待,带入境一张盗版光盘可以处以最高5万美元的罚款,这一点在中国力度还远远不够,这在客观上是造成受害人维权成本太高、违法公司不怕违法后果的主要原因。
例如在我前不久起诉搜狐屡次侵犯博客著作权的案件中,按照非法所得收入,搜狐公司取得了至少10万元的广告收入,但是按照以往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办法可能是按照稿费,每千字最高100元,然后最高3倍的赔偿,这样的剪刀差使搜狐这种以利益为导向的公司认为违法是很值的,因为在互联网上,取证非法所得进行索赔有着很大的技术难点,在很多情况下暂时是不可能的。而即使屡次违法,在法律上缺乏对其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条款。所以即使搜狐公然不执行与我主动签订的和解协议,表现出与一家大公司完全不相称的缺乏诚信的态度,他也不认为在中国的法律下会得到什么惩治,因为惩罚性赔偿在中国案例少之又少。但是在美国,如果有严厉的措施,至少大公司决不会有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可以肆意违法。
可以想象,如果连搜狐这样的大公司依然如此表现,出什么条例都是一纸空文。所以,必须加大惩罚力度,法律才有威严。
        鼋渚春涛
        rooat@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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