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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真相-谁来约束大公司作恶?

(2006-06-19 14:54:00)
此文请网友尽力转贴。对这种普遍现象,作为弱势人群,我们没法一夕改变法律,只能力所能及地呼吁。
 
当一家公司做为巨大的经济实体成长起来,如果缺少约束体制,一旦作恶起来,对社会危害极大。而且,大公司运用各种资源,将真相在公众面前掩盖起来。
所以,纵然美国有严厉的法律,动辄千万或上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仍然避免不了大公司作恶。更何况中国。
前不久在一篇有关7月1日实行的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报道中,“搜狐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对记者表示,《条例》的出台不会对搜狐的经营模式产生影响,因为搜狐现在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版权使用体系,“没有书面授权取得合法版权的文章和影音作品,搜狐是不会转载的。”(http://tech.sina.com.cn/i/2006-06-19/1057996276.shtml
而真相是什么呢?
 
请看事例:
1,去年8月,今年2月,搜狐屡次侵犯女博客作者秦涛著作权,非法转载文章并扩展为专题,获取点击估计超过100万,按国际通行点击/广告收入比例,带来非法收益超过10万。

真相:在搜狐的要求下此案达成和解,秦涛撤诉,搜狐坚持了一条保密条款。但随后搜狐居然拒不执行和解协议。肆意践踏法律与诚信。

对此网友、留美学者杜奔放建议《中国问题美国解法:应罚张朝阳赔秦涛一千万》

“重罚搜狐能唤醒中国大公司对法的重视,停止他们的侵权行为,使得作者能够把跟他们讨债的精力用到为社会创造价值上。

  如果重罚后,搜狐还是赖账怎么办?可以把它的公司封掉。什么公司都没有法大。”

http://column.bokee.com/152510.html

2,非法盗取江西摄影师张雷的图片作品《大唐飞歌之飞天舞》和《大唐飞歌之如梦令》,摄影作品经搜狐网站发布后,点击率高达1748万次,而且还提供每条2元的有偿下载服务。之后,摄影师将搜狐告上法庭,搜狐拒不出庭,法院判搜狐赔偿10万元。
真相:摄影师张雷说:“在我提出诉讼之前,就通过多种渠道和搜狐公司取得了联系,对方一直采取回避和推诿态度,并称‘公开道歉是绝对不可能’。”目前张雷担心判决执行难。
 
3,非法盗取新疆教师冯萍的风光图片27张。http://post.baidu.com/f?kz=100138525 
目前冯萍已经起诉。
真相,搜狐相关人士与冯萍联系,称“道歉绝对不可能”。
 
4,唐铭志,一名在校大学生。(博客地址http://thomasstanford.heima.com
   搜狐转载了他和马龙(我的一个德国朋友,记者和自由撰稿人)在《男人装》杂志4月号上发表的文章《看银熊不看奥斯卡》。
真相:唐铭志说,“五月10号,我们电话与搜狐公司联系,要求其支付转载文章的稿费并注明翻译者的名字。搜狐公司电话里的一个负责人不但拒绝支付我们稿费和拒绝接受我们的要求,而且服务态度也极为恶劣。搜狐公司的这些行为不但违反了法律,而且让人感到愤怒。”
 
5,网友lovervip(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m/lovervip
真相:“搜狐偷我的帖子不下10个,访问绝不低于100万点,而且因此被转载绝对不止15万,(而搜狐在作者联系后,删除帖子,拒绝支付任何稿费)我现在在我写的每篇文章里都会留下这么一段话:
此帖文字部分谢绝“搜狐”社区转载,因为搜狐社区长期剽窃我的帖子放到搜狐首页上,对我个人名誉造成极坏影响,该搜狐实际为“偷狐”,一个星期前未经本人许可将我原创帖《爬上万伏枢纽高压线轻生男子解救过程直击》无耻剽窃,放进搜狐帖图,3天功夫访问达数十万次,却不给一分钱稿费(该站关于版权声明处明明写着,原始作者可以要求获得稿费);……

另外,搜狐喜欢剽窃已经成为行内公开的秘密,有些原创作者甚至在自己文章里留下了搜狐与狗不得入内,可见一斑。”
搜狐搜狗直通车,肆意在使用者电脑中安装插件,获得大量点击以期牟利,被称为史上最无耻的流氓软件。
见网友文章:“中国软件史上最无耻的流氓软件:搜狗直通车”
 
搜狐博粹,造成了博客历史上最大规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搜狐使用新闻聚合工具,大规模剽窃博客版权作品,获取点击流量,带来巨额收入。同时未经作者同意,大量直接拷贝别人作品至自己网站内。对作者版权没有一丝一毫的尊重。

参阅:董路《私人日志怎么成“新华社通稿”了?》http://blog.sina.com.cn/u/46e815bb010002ib

真相:2006年4月,消息灵通人士称,搜狐关闭解散了博粹部门。解雇了该部门员工,未给出任何说法。一家对外作恶的大公司,对员工也不会多厚道!
在人们期待着新的法规出台,网络版权管理能够走上正轨的时刻,搜狐作为一家知名网络传播公司,上述极短时间内一连串肆意践踏版权法的行为,对人们版权意识的强烈误导作用,以及事后毫无诚信和悔过之心的作为,造成的恶劣影响是难以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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