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上午,安徽蚌埠市城管局对该市工农路9号区实施劝导拆迁,有人向执法人员泼洒汽油,一人手持利刃追砍执法人员。综合支队法制室主任高建国因公牺牲,三大队另外两名队员因公负伤。犯罪嫌疑人逃逸,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安徽市场报》2006年7月11日)
近段时间,有关城管队员挨打、受辱的报道不少。如果是一个从未和城管部门打过交道的人,可能由此得出结论:城管队员已经属于“弱势群体”。安徽这起城管队员“牺牲”事件,无疑将城管部门作为弱势部门的代表,推向了极点。
城管部门是不是弱势部门,城管队员是不是弱势群体,单凭有限的个案,很难得出普遍性的结论,笔者既不不想也没有能力,在就这个问题作出一个结论。不过,探讨一下城管队员的“牺牲”,倒是很有必要。
一个公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外来袭击,丧失了生命,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安徽市场报》的说法是:牺牲。这样的定性,笔者不敢苟同。在现代汉语中,牺牲的常见含义,词典的描述是:“为了崇高的目的舍去自己的生命或权利等”。这个定义如果科学准确的话,则蚌埠市城管队员高建国先生的离去,显然不合乎“牺牲”的标准。牺牲必须具备以下三个个要素:1、目的崇高;2、舍弃生命(权利)具有主动性;3、生命、权利被剥夺。这三个要素,高建国只具备了最后一个,付出了生命代价。至于说前两个要素,恐怕值得商榷。
首先,他死去的目的未必崇高。判定一个人的死是否属于牺牲,首先要看其死之前的目的如何。我承认,高建国是为了工作而死。但是,7月7日早上,当他离家到单位的时候,出门的目的是正常上班,而非大义凛然去完成一项非常重要的使命。或者说,面对凶手的刀子,还能大义凛然,面无惧色,坦然面对。事实上,他是在突发事件中,因为躲闪不及,最终丧命的。面对死者,我们既不能缩小其死的意义,也不该扩大、拔高其死的意义。实事求是地评价死者死的性质和价值,才是最客观,也是最公平的。
其次,舍弃生命是否具有主动性。历代能够被称作烈士者,在其牺牲前,都是知道自己的命运的。对绝大多数烈士而言,只要主动选择投降、屈膝,完全可以“自救性命”的。这些人士,正因为他们宁肯站着死,决不跪着生,他们的死,才被史学家彪炳为牺牲,因为他们主动选择了死,只有死才能证明他们为理想而献身的诺言。在这个问题上,城管队员高建国的死去,至少暂时没法证明其死具有主动性。报道中一个“追砍”,大致可以猜测,他是在躲闪中,被凶手追杀的。
高建国的死,确切的定性,应该是因公殉职,而非牺牲。他在“牺牲之前”,是否做过伤害包括凶手、被拆迁群众的利益,报道没有具体的描述。这样,媒体直接用“牺牲”形容高建国,就更不大合适了。
“牺牲”和“殉职”,差别甚大,请记者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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