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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消费领域内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2005-11-10 10:47:04)

例如多种形式的私人会所,高尔夫球俱乐部等,可能由于消费者不在意或耻于直面而至今鲜有人涉足。但东莞长安乡村高尔夫俱乐部(下称长安俱乐部)所发生的纠纷和诉讼于法律已经启开了这方面的面纱。

早些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长安俱乐部以要求交纳高额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的形式广为吸收会员,之后又单方制订了许多只保护俱乐部,剥夺会员权利的规定,例如会员每年无论是否在俱乐部消费,均需按月另外缴纳管理费,该管理费逐年增高且在会员不按时缴纳时单方罚处滞纳金,否则就中止会员资格;会员要遵守俱乐部多项规定,否则终止会员资格;而中止会员资格时管理费、滞纳金仍需照交,终止会员资格后会员已交巨额会费怎么办也无下文。会员要脱套将会员证转让,则必须向俱乐部交纳高达40%的转让费,这样,会员一旦交了巨额会费,就为了个名义而陷进了一个不停地交费的大坑,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出路。会员要求讨论这些问题,俱乐部则以国际惯例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拒绝。其实这方面哪有什么国际惯例?只不过是因为国内一家如此制做,其他多家都群起效仿完全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形成霸王合同,如同早些年的售楼合同一样,反映的完全是一方意愿,而其中的例如会员因享用俱乐部设施而产生的死亡和个人损伤、财产遗失、损毁等俱乐部均概不负责等规定就更是直接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在高消费和享受尊荣地位的幌子下,俱乐部对消费者的侵害已经肆无忌惮,其中许多会员因未享用俱乐部从而未交管理费而被停牌不能享受会员权利,许多会员不堪忍受不断增加的管理费而多次提出异议,许多会员要求取消或降低会员证转让费也遭拒绝,终止导致了长安俱乐部一百多名会员陆续向法院起诉要求合法合理公平的权利,这在中国高球消费者打破特定状况下形成的桎梏,维护自己正当合法的权益,一扫高球消费中的霸王合同现象,将会是一个契机,一个发端,有可能直接引动在诸如像私人俱乐部这样高消费领域内的消费者维权活动的开展,并将这一领域的活动导入法制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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