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把关7大热点问答
本报记者 刘英潮 通讯员 吴梅
今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有了更严格的管理规定,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答了7大热点问题,特别强调了中介机构不得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及发布虚假信息,并提示市民到要到符合新条例的中介机构办理业务。
1、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和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必备哪些条件才能从事业务?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经营服务场所、执业人员等条件,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房地产咨询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房地产咨询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哪些事项?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以下事项:①营业执照;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③服务内容、范围和收费标准;④执业人员情况;⑤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哪些规范性要求?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服务,应当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加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印章,其中在房地产估价、经纪中介服务合同上,应当由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经纪人签名和加盖执业专用章。
4、在代理期间委托人怎样支付中介服务费?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开具发票。委托人可以选择一般代理,也可以选择独家代理。选择独家代理的,独家代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在独家代理期间,委托人与第三方就委托代理的房地产达成交易的,应当按照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中介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5、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交易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6、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或者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或者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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