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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雇主格式合同扯蛋法律界定杂谈 |
分类: 时评 |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或者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这不,近日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拟定了一份家政格式合同,明确写入禁止“保姆陪睡”的条款。
不过,马上就有市民用“扯蛋”二字形容这个合同,“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难道你还要去雇主家查房吗?”
真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上海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说,试图借此“规范保姆、雇主、家政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于是乎,就弄出这么个“扯蛋”的东西。
在我看来,保姆如何为雇主服务?以及服务到什么程度?那是保姆和雇主之间的事情,只要双方情愿,别人无缘置喙,这叫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在中国,为什么法律总是处于尴尬的位置?就是因为我们太习惯用法律的延伸解释替代法律本身了。
说实在的,保姆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打扫卫生,做饭洗衣,恐怕只是人们对保姆的最感性认识而已。比如洗衣服,洗到哪一层为止?洗衬衣要不要洗内裤?可以搀扶可不可以拥抱?
真正的法制社会,一定是尊重民意自由表达的社会。只要是自愿行为(前提是不伤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应当给予尊重。一个行业协会有什么资格僭越法律制定格式合同?
而且,这个合同明显具有歧视保姆嫌疑。所谓禁止“保姆陪睡”,一下子就将保姆置于“勾引者”位置,给人的印象就是,如果发生“保姆陪睡”行为,一定是保姆勾引了雇主。
在我的理解里,保姆基本上是一群来自社会底层的女性,而且多数年龄偏大,姿色不佳,否则她们也不会选择做保姆这个职业(完全可以干点别的)。选择做保姆,多数是希望凭自己的辛勤劳动挣一点养家糊口的钱。到雇主家干家政,既不是为了勾引雇主,也不是瞅上了雇主的房产。至于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了陪睡之类的行为,我更倾向认为是日久生情,或者是雇主有了想法。帐不能都记在保姆的头上。
上海那位给爸爸找保姆的史先生,怎么也没想到结果给爸爸找了个情人,当史先生要把保姆辞退的时候,老爷子不同意了,还自作主张给保姆涨了不少工资。象这种两情相悦的事情,史先生能奈何?行业协会又能奈何?难道还要棒打鸳鸯不成?道德的问题只能在道德层面解决,用法律手段对待是对法律的滥用和亵渎。
我们不能因为有几个“保姆陪睡”,就认为所有保姆都会陪睡。这好比我们不能因为有顾客偷了超市的东西,就把所有的顾客当小偷。如果合同非要写上“禁止保姆陪睡”条款,我建议同时写上要“禁止主人强奸”条款,否则就是不公。
实际上,协会醉翁之意不在酒,不过想设堵那些性工作者利用保姆做幌子,渗透进家庭实施变相卖淫而已。但是,你也不该出台这么个低智商的合同条款啊。法律可不是儿戏。
保姆该不该陪睡?这个问题自有雇主及雇主的家人来回答。假如当事人没觉得有什么,你就不必瞎操心!再说,既不是所有保姆都想陪睡,也不是所有雇主都希望被陪。雇主与保姆,都是有尊严的群体。
以后,行业协会少干这种脑子进水的蠢事!
(2009年9月11日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