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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上访者敲诈政府”疑似钓鱼司法

(2010-05-07 07: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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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判上访者敲诈政府”疑似钓鱼司法

 

曹 林

 

  见多了将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也见惯了以诽谤罪治异议者,以敲诈勒索罪抓捕上访者,倒是第一回看到,新闻发生在山西临县。该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因土地被占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虽胜诉但政府却不归还其土地,迫使其拿着法院判决不断上访,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同一个法官,如今判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镇政府称其以上访为名要挟政府,政府“被迫答应”给他6600元。(56日《中国青年报》)

  不是说弱者一定代表正义,上访就占据着道德优势,如果上访者马继文确实敲诈勒索了政府,以非法手段向政府强行索要钱财,当然可以判其敲诈勒索罪。同一家法院同一个法官此前判其胜诉、此后判其有罪,也没有问题,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前案事关土地占有,后案事关敲诈政府。问题出在,“判上访者敲诈政府”的司法判决疑点重重,缺乏起码的根据,让人感觉很像是“钓鱼司法”:政府和法院合伙设局报复上访者,设个法律陷阱让上访者往里钻,然后冠冕堂皇地以法律之名抓捕上访者。

  首先,镇政府称其以上访为名要挟政府——正如中青报记者追问的是,敲诈勒索罪是采取非法的手段,马继文用的是上访手段,可“上访”是非法手段吗?如果说马继文称掌握了政府的丑闻信息,然后以此向政府索要钱财,这就构成敲诈勒索。可他仅仅只是去上访,上访是一个公民正当的权利,只要他上访不妨碍别人的权利,由其上访便是,法律自有公断。政府如对上访平常视之,上访何以能对政府构成要挟和勒索?

  然后,最重要的是,一个没什么博弈资本的农民,如何能对掌握着国家机器、强大得多的政府部门构成要挟?即使在政府“为了缓解非正常上访造成的政治压力”而要其别再上访时,马继文确实向政府提出金钱要求——这只能视为其“为不能通过上访获得被占土地”而要求的补偿,算不上是敲诈勒索。从马继文的描述看,他没有主动向政府要钱,而是政府知道他上访于是找他解决问题,这种语境更可能是“要求补偿”而非“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可一个农民能拿什么去威胁、恫吓政府呢?孤身一人手无寸铁地到镇政府向政府要不上访的补偿,如果觉得这个农民是漫天要价,要求完全不合理,政府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并报警。政府有公检法,有合法暴力的使用权,有庞大的权力机构,怎么可能会被一句“不给钱就继续上访”所挟持和绑架,轻易给了6600元并签了协议。

  政府为阻止马继文上访,在镇政府解决问题,马就不上访要求补偿,政府给钱并签了协议,然后政府告其敲诈勒索,检察院批捕,公安抓人,然后法院判罪——这太像一个故意设好让马继文钻的法律陷阱,以敲诈勒索之名名正言顺地并执着上访的马继文关进监狱,从而完全维稳和息访任务。钓鱼执法事件之后,不得不让人对可能存在的“钓鱼司法”多点儿戒备。毕竟,在一些地方,承载着运输正义责任的公检法,很多时候只是政府推进自身行政意志的工具,政府以打压上访为第一要务,公检法有时会围绕这个任务转。

  并非说山西临县这起“判上访者敲诈政府”就是陷害上访者的钓鱼司法,而是说,上访者已经与政府形成一种利益对立关系,政府有报复上访者之嫌疑——正因为有这种嫌疑,法院在审判这样的案件时应拿出充分的证据,以铁的事实和明晰的法条判得人心服口服,以法律摆脱“报复性司法”之嫌。可如今的判决疑点重重,事实不清,缺乏法条依据,很难让人信服。

  新闻中的一个细节让人很感悲壮,不公的遭遇让马继文一家心灰意冷,马家原有四个孩子,分别叫青山、青水、青田、青娥,有山有水有田有娥,挺喜气的,但现在都没了,如今把名字改成了“无情”、“冰情”……这样改名传递着他们的寒心。冰冷的法律不仅让马家寒心,也让其他公民寒心,法律是捍卫正义的底线和公民最后希望,期待一个正义的判决,期待这个正义的判决还马家的山水田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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