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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我所欲也》的逻辑推理

(2011-04-20 20:18:42)
标签:

杂谈

分类: 文本解读(藏)

《鱼我所欲也》的逻辑推理

 

中国语文网 编辑整理

 

 

 

 

  《鱼我所欲也》一文,准确地运用了类比推理来确立部心论点:“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义,我所欲也,生,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段话,用现代汉语来说,就是:“鱼是我所喜爱的,熊掌也是我喜爱的,如果这两东西不能同时得到的话,那么我就放弃鱼而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正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都具有的话,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择正义了。”

  所谓类比推理,是根据两类(或两个)对象在某些本质属性上的相同,而推断出它们的在别的属性上也可能是相同的。这不是比喻,而是一种逻辑现象,是由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如文章所说的甲类对象──“鱼、熊掌”,和乙类对象──“生、义”,都有相同的属性──为“我所欲”;当然,鱼与熊掌在价值上有差异,生与义也同样有差异。在出现“二者不可得兼”的限制时,要鱼就不能要熊掌,要生就不能要义。由甲类对象出现的“舍鱼而取熊掌”,推导出乙类对象也会出现“舍生取义”的结论。在这里作者省去了为什么要“舍鱼而取熊掌”的阐述,因为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熊掌是不易得到的珍品,价值比鱼高得多。因此,在“舍生取义的结论中,作者暗示人们:“义”重于“生”,有意不加交代,留待后文作重点论述。类比推理由于推理的根据还不充分,其结论是或然性的,只可以提供“假说”,使人们获得新发现,必须经过论证或验证,而后才能成为确实的知识或真是。所以人者在这里用类比推理只提出自己的论点,而且能收到由浅入深的效果,省去许多笔墨,使文字非常洗炼,也易于为人们接受。

  再者,文章创造性地运用选取言推理进行正面论证。“舍生取义”这一论点是否正确,取决于“义”是否重于“生”。所以文章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用白话文说,就是“生命自然是我喜爱的,可我所喜爱的还有那胜过生命的东西,所以我不作敬且偷生的事。”这是一个省略了小前提的不相容的选言推理,属于肯定否定式。它的推理规则告诉我们:(不相容的选言肢)包括二肢或多肢,由肯定其中一个选言肢,就必然否定其他选言肢。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不相容的选言推理整理于后:

  大前提:或者所欲者为生命,或者所欲者为有甚于生者(即义);

  小前提:(省略)要取得有甚于生者(即义);

  结论:故不为苟得(好“不苟且偷生”)。

  由以上推理看出:文章把喜爱的“生”与“胜过生命的东西”作为选言肢;承上省去了“二者不可得兼”的限制条件,但从上下文悟得出仍为不相容性质的选推理;在结论中已否定“苟且偷生”,正是在小前提中已肯定了要取得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即义)。这样,文章在论述中,避免了第二个选言肢和小前提中对第二肢的肯定的重复,更显得语言精炼。

  文章运用辩证的方法,从另一面进行推导:“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文章到此,只用八十八个字,却组织了四个结构相同,意思层层递进的排比句,把类比推理选言推理迭合套用,在这强大的逻辑力量中,也显露了作者过人的雄辩才能。

  再次,文章巧妙地运用了复杂的假言选言推理,从反面论证中心论点。

  文章对上述的正面的理性的阐述,尚嫌不够充分,在未引证事例之前,又从反面进行论证:“如使人这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去何从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这段话是一个完整的复杂假言选言推理的典型例子。它的结构属于复杂假言选言推理的“否定式”(或叫“破坏式”)。在这种形式中,作为前提的几个假言判断的前件和后件都不相同,而作为前提的选言判断的选言肢分别否定假言判断的后件。从而在结论中分别否定假言判断的前件。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演绎推理。它的公式是这样:

  如果A,则B;

  如果C,则D;

  或者非B,或者非D;

  所以,或者非A,或者非C。

  根据这个公式,把这段古文加以整理并翻译如后:

  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A)

  那么凡是能够求得生存的手段,哪样不可采用呢?(B)

  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C)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坏事,哪一桩不可以干呢?(D)

  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或者非B)

  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或者非D)

  所以,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义”);(或者非A)

  他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那就是“不义”)。(或者非C)

  由于用这种逻辑推理代替了复杂而冗繁的理性阐述和夹杂于论证中的大量事例的引证,致使文章的结构不落窠臼,别具一格,文章的思路、层次完全依据逻辑思维的规律向前推进,非常明快、清晰。这篇文章如果按照常规写作,在论证过程中,正面论证要举正面的事例,反面论证要举反面的事例。而作者一反常法,在理性的阐发中,大段大段的逻辑推理,致使句群的结构翻新、句式新颍,语言准确精炼。如文章中的“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①,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②!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③,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④!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⑤;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⑥。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⑦,所恶有甚于死者⑧。”这八句话,按照通常叙述习惯,顺序应为①②⑤⑦四句组接为一个句群,③④⑥⑧四句组接为一个句群。可是文章依逻辑推理的思维规律,使①②小句至⑤句,再至⑦小句之间出现“鱼跃式”;①②小句和③④小句之间,⑤—⑥之间,⑦—⑧之间,出现了“雁行式”。这样,文句跌宕多姿,可语气流畅,富于思辩色彩。

  文章在理性的推导之后,引证事例既作“义重于生”的事实根据,又作中心论点的引申论证。所以把“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与“万钟则不辨礼义而爱之”作对比性的间接论证,阐明了“义重于利”,进而推演出“非独贤者有是心(即羞恶、同情、推让、是非之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的结论。

  文章就这样,由浅入深,环环相扣,层层推演,逻辑思维严谨,无懈可击,使人信服。所以文章脍炙人口,经久不衰。


    ──本文原载《中学语文》杂志1984年第8期

 

《鱼我所欲也》中心论点谈
 
周卫刚
 
 
  《鱼我所欲也》(以下简称《鱼》)是一篇传统的语文教材,也是《孟子》一书中的代表篇章之一。但是,不仅很多教师在教学时误把“舍生取义”当作《鱼》文的中心论点,而且不少教参和新编教材也多有此误。其实,“舍生取义”既不能统摄《鱼》文本身的结构和材料,也不能与《孟子》全书,尤其是《告子》全篇的思想内容相吻合。

  《鱼》文本身的结构和材料所揭示的中心论点应当是:人皆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本心”,“贤者能勿丧耳”。如果把《鱼》文分成三段来分析,是不难说明这一观点的。

  第一段包括两层,从“鱼我所欲也”到“故患有所不避也”是第一层。这一层的开头两句:“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只是作为一个比喻,借以说明“我”“舍生取义”的果敢,只具有使文章生动形象,鲜明可感,富于气势的修辞效果(孟文的特色之一),完全没有使论点得以证明的论据作用。因为人能“舍鱼而取熊掌”并不能证明人就能“舍生取义”。所以,如果把上述两句换成“果敢地”三字放在“舍生取义”四字的前面作状语,是不影响文章的思想内容和结构的。可见,这一层的重心全在后面的几句话中。后面几句中的“舍生取义”、“不为苟同”、“患有所不避”是同一个意思,即不贪生怕死。这些都是作为事实论据的,分别放在第一个分论点我“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前后,进行回环论证,即从事实得出结论,再用事实证明它(孟文常用的方法)。所以这一层不是用“舍鱼而取熊掌”为论据证明“舍生取义”。而是用“舍生取义”,(即“不避患”、“不苟得”)为论据证明:“我”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本心”。

  从“如使人之所欲”到“贤者能勿丧耳”是第二层,首先用“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两个假设反问句所蕴含的普遍事实,从反面证明第二个分论点:人们具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本心。接着又用两个肯定句:“由是则生而有不用”;“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从正面论证分论点。然后顺承上文的事实论证,正反论证和酣畅的行文气势,概括性地提出了中心论点:“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体现了孟文的辩论色彩),可谓水到渠成,顺当明快。

  概括上面两层可知:第一段是用“我”“人”的行为作事实论据,通过推究原因论证了中心论点。

  承接第一段,文章的第二、第三段又用具体的事实进一步论证中心论点,使论证更加严密有力。第二段(从“一箪食”到“乞人不屑也”)举出“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的事实证明饥者照样有人的“本心”:“所欲有甚有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第三段用反问排比句式,通过把“向为身死而不受”与“今为宫室之美而为之;……今为妻妾之奉而为之……今为所识穷乏者得(德)我而为之”作比较,深刻地提示了“万钟不辨礼义而受之”是失去了“本心”的行为,从而证明了他们也是有“本心”的,只是已经丧失罢了。“是亦不可以已乎!”是在中心论点得以充分论证后提出的一句号召,增强了文章的现实批判性。

  通过分析《鱼》文的结构和材料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鱼》文是用“我”“人”“行道之人”“乞人”“万钟不辨礼义而受之”“者”的行为作论据,通过推究原因,然后概括提示出中心论点的(论证过程见下图)。

  从《鱼》文的出处看,《鱼》是《孟子》一书中第六篇《告子》中的第十章。《孟子》全书对人性的看法是人所共知的性善论。第六篇《告子》更是系统地,全面地,集中地阐明了人性善的哲学观:其中第二章指出:“人性之向善也,犹水之就下也。”第六章又集中地指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紧接着第八章又以牛山上本来有繁茂的树木为喻,说明人皆有“性善”的“本心”,在有些人身上看不到善的行为,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善”的“本心”,只是因为它像牛山上的树木那样被砍伐殆尽了。正是这样,第十章《鱼》与以上诸章在思想内容上一脉相承,论证了人皆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本心”。恰如朱熹在《孟子集注》中所指出的,“此章言善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只有这样确认人皆有“本心”为《鱼》文的中心论点,才能和《告子》全篇乃至《孟子》全书的思想内容相吻合,才有利于正确理解孟子“王道仁政”思想的哲学根源,才有利于把握孟文的艺术风格,才有利于把它作为论说文的范文进行教学。

    ──本文曾载于《中学语文教学》1989年第八期

《鱼我所欲也》中心论点谈
 
周卫刚
 
 
  《鱼我所欲也》(以下简称《鱼》)是一篇传统的语文教材,也是《孟子》一书中的代表篇章之一。但是,不仅很多教师在教学时误把“舍生取义”当作《鱼》文的中心论点,而且不少教参和新编教材也多有此误。其实,“舍生取义”既不能统摄《鱼》文本身的结构和材料,也不能与《孟子》全书,尤其是《告子》全篇的思想内容相吻合。

  《鱼》文本身的结构和材料所揭示的中心论点应当是:人皆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本心”,“贤者能勿丧耳”。如果把《鱼》文分成三段来分析,是不难说明这一观点的。

  第一段包括两层,从“鱼我所欲也”到“故患有所不避也”是第一层。这一层的开头两句:“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只是作为一个比喻,借以说明“我”“舍生取义”的果敢,只具有使文章生动形象,鲜明可感,富于气势的修辞效果(孟文的特色之一),完全没有使论点得以证明的论据作用。因为人能“舍鱼而取熊掌”并不能证明人就能“舍生取义”。所以,如果把上述两句换成“果敢地”三字放在“舍生取义”四字的前面作状语,是不影响文章的思想内容和结构的。可见,这一层的重心全在后面的几句话中。后面几句中的“舍生取义”、“不为苟同”、“患有所不避”是同一个意思,即不贪生怕死。这些都是作为事实论据的,分别放在第一个分论点我“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前后,进行回环论证,即从事实得出结论,再用事实证明它(孟文常用的方法)。所以这一层不是用“舍鱼而取熊掌”为论据证明“舍生取义”。而是用“舍生取义”,(即“不避患”、“不苟得”)为论据证明:“我”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本心”。

  从“如使人之所欲”到“贤者能勿丧耳”是第二层,首先用“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两个假设反问句所蕴含的普遍事实,从反面证明第二个分论点:人们具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本心。接着又用两个肯定句:“由是则生而有不用”;“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从正面论证分论点。然后顺承上文的事实论证,正反论证和酣畅的行文气势,概括性地提出了中心论点:“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体现了孟文的辩论色彩),可谓水到渠成,顺当明快。

  概括上面两层可知:第一段是用“我”“人”的行为作事实论据,通过推究原因论证了中心论点。

  承接第一段,文章的第二、第三段又用具体的事实进一步论证中心论点,使论证更加严密有力。第二段(从“一箪食”到“乞人不屑也”)举出“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的事实证明饥者照样有人的“本心”:“所欲有甚有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第三段用反问排比句式,通过把“向为身死而不受”与“今为宫室之美而为之;……今为妻妾之奉而为之……今为所识穷乏者得(德)我而为之”作比较,深刻地提示了“万钟不辨礼义而受之”是失去了“本心”的行为,从而证明了他们也是有“本心”的,只是已经丧失罢了。“是亦不可以已乎!”是在中心论点得以充分论证后提出的一句号召,增强了文章的现实批判性。

  通过分析《鱼》文的结构和材料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鱼》文是用“我”“人”“行道之人”“乞人”“万钟不辨礼义而受之”“者”的行为作论据,通过推究原因,然后概括提示出中心论点的(论证过程见下图)。

  从《鱼》文的出处看,《鱼》是《孟子》一书中第六篇《告子》中的第十章。《孟子》全书对人性的看法是人所共知的性善论。第六篇《告子》更是系统地,全面地,集中地阐明了人性善的哲学观:其中第二章指出:“人性之向善也,犹水之就下也。”第六章又集中地指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紧接着第八章又以牛山上本来有繁茂的树木为喻,说明人皆有“性善”的“本心”,在有些人身上看不到善的行为,不是因为他们没有“善”的“本心”,只是因为它像牛山上的树木那样被砍伐殆尽了。正是这样,第十章《鱼》与以上诸章在思想内容上一脉相承,论证了人皆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有甚于死”的“本心”。恰如朱熹在《孟子集注》中所指出的,“此章言善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只有这样确认人皆有“本心”为《鱼》文的中心论点,才能和《告子》全篇乃至《孟子》全书的思想内容相吻合,才有利于正确理解孟子“王道仁政”思想的哲学根源,才有利于把握孟文的艺术风格,才有利于把它作为论说文的范文进行教学。

    ──本文曾载于《中学语文教学》1989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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