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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上课迟到该罚但要适当

(2015-01-12 08:02:50)
标签:

时评

教学事故

老师上课迟到

行政处罚

分类: 教书育人

老师上课迟到该罚但要适当

 

最近,南京财经大学出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将算Ⅲ级教学事故,将扣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算起来平均有2000多元。如果一年内累计迟到6次,就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将被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也就是10000多元,同时取消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1月9日《现代快报》)

 

老师要按时上课,不能早退、迟到,这是最基本的职业纪律要求。老师上课迟到、早退,直接影响了课堂教学,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属于教学事故。而且,从老师的职业道德层面说,老师在按时上课方面理当为学生带好头,当好表率。如果老师上课都迟到,怎有资格不许学生上课迟到?进一步说,老师上课频频迟到,还会损害了老师和高校的声誉。特别是近年来,由于高校对老师管理较松,不少大学老师重科研轻教学,上课迟到现象颇为严重,早引起了大学生的不满。

 

从确保教师按时上课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角度说,对于大学老师的无特殊情况的迟到、早退情况,高校确实就该予以惩罚。如果不予以惩罚的话,不提高处罚力度,让大学老师上课迟到处于低成本状态,实质上等于默许和纵容老师上课迟到、早退、旷工等行径。如此一来,何谈课堂教学纪律?何谈师德尊严?

 

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说,高校对上课迟到老师给予扣发绩效工资的处罚,与法律上的罚款有着本质区别,并不是高校对上课迟到的老师进行行政处罚。因为绩效工资,本身就与老师的个人业绩相挂钩。个人业绩好,绩效工资就高,反之,个人业绩差,绩效工资就低,乃至没有,绩效工资存在多发、少发、扣发现象,都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事,没有什么不妥。

 

然而,这不意味着学校就可以随意对上课迟到的老师进行处罚,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处罚的力度应当与行为过错相一致。大学老师偶尔迟到一次,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但算不得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大多数学生也能够理解。如果老师上课迟到一次,就扣发2000元的绩效工资,如此处罚力度实在是太重了,与“罪刑相当”原则不符。此举也许可以逼得老师不敢迟到,但从心理上深深的伤害了老师,会打击老师的工作激情,也不利于老师对高校的向心力。可以说,大学对老师上课迟到不处罚,是一种管理宽松的极端,而老师上课迟到5分钟,就“罚款”2000元,则是走向了管理僵化和生硬的极端,都不科学,也都不可取。当然,老师上课迟到5分钟,“罚款”2000元还不是最狠的,同在南京的三江学院规定老师上课迟到5分钟罚款3000元。

 

总而言之,对于老师上课迟到行为,学校应当予以处罚,但要适度,不能过重,应当遵循“罪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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