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的退税政策
(2014-05-22 15: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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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享受该优惠。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摘自财税[2011]100号)
退税的前提条件
①退税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②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外购软件(视同硬件)不得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③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④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摘自财税[2011]100号)
二、相关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摘自财税[2011]100号)
(二)安装调试费、维护费、培训费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财税[2005]165号)
(三)软件转让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11]100号)
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摘自国税发[1999]156号)
所称“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等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等级证书。”(摘自国税发[2000]133号)
(四)受托开发软件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摘自财税[2011]100号)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核算要求:分开核算
软件产品销售额:原则上应按照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帐务处理到申报纳税“四分开”原则进行核算。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摘自财税[2011]100号)
(二)应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销售额的确定
(1)对于软件产品,按照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帐务处理到申报纳税“四分开”原则,分别核算软、硬件销售额,即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明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价格,实际销售时在发票上分别开具软、硬件销售金额,帐务上按产品类别分开核算,在纳税申报时,软件作为即征即退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即征即退货物”栏目单独反映,单独申报纳税,则根据发票上所列软件销售金额,确定为软件产品销售额。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2、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如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软件产品应分摊的共同耗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准确核算的共同耗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税销售额÷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3、应退税额的计算
①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②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四、软件退税的税务管理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原则上实行“分期预退、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2、满足条件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3、对经国家信息产业部或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销售的自产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原始取得),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对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该产品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所取得的软件收入方可办理软件增值税退税,不得追溯以前。
6、自行开发的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在原产品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升级的系列产品,可以比照已认证产品退税;对经核实确属实质性改进的,应作为新的软件产品申报认证。
7、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软件退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软件退税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退税业务规程
(一)审批权限:区、县局。
(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资料受理、审核)→税政法规科文书经办岗(申请、传递)→税源管理科审批岗(调查、审批)→税政法规科审批岗(审批)→局长审批岗(审批)→税政法规科文书经办岗(销号)→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通知)→纳税人
(三)申请软件退税所需资料
1、预退税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软件企业认定日期、被认定的软件产品名称、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已纳税金额、申请退税金额、申请退税原因及政策依据等;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
(3)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含软件企业年审合格记录)、《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纳税清单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格式参见附件)
(6)合同及发票清单;(格式参见附件)
(7)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注意顺序与清单编号一致)。
2、结算退税
纳税人有退税的,必须就当年退税情况办理结算,结算退税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软件企业认定日期、被认定的软件产品名称、软件产品的全年销售收入、已纳税金额、应退税金额、已退税金额、补退金额、申请退税原因及政策依据等;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一式六份);
(3)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含软件企业年审合格记录)、《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5)全年纳税清单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格式参见附件)
(6)全年合同及发票清单;(格式参见附件)
(7)全年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注意:顺序与清单编号一致)。
注:以上证件、合同、发票,每年只需提供一次,不重复提供。
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种登记。企业必须先作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种登记后,才能进行软件产品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后才能办理退税。即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种认定→纳税申报→退税。
纳税申报时,软件产品作为即征即退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即征即退货物”栏目填报,与“一般货物”分开申报纳税。
2、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与认定的名称一致。企业在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帐务处理时须注意使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名称。
3、企业必须注意按期申报缴税,企业已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后方可办理退税。税票必须是税务机关开具的(电子划缴企业应到税务部门换取税收缴款书)。
4、软件企业财务核算必须健全,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如实核算收入和成本,及时、如实申报纳税。软件产品查补税额不得享受退税优惠。核算时,企业要注意成本计算的合理性。
注意: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
软件产品登记 |
软件产品登记认证【指导退税】 至2012年8月我公司已经帮助我们的客户成功申请了392件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申请通过率100%;同时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使用方面(即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拥有丰富的经验,我们有专业老师指导企业进行退税。
【一】软件产品登记的条件 【二】软件产品登记通过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产品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2.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
【四】登记时间
【五】有效期
【六】登记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