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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媒体是怎样吓唬百姓的

(2007-02-12 09:18:47)

且看媒体是怎样吓唬百姓的

鲁汉

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下发了一份《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们知道,当时中国股市连创新高的火爆行情,民众投资热情空前高涨。在此背景下,银监会的的这个通知意在让银行注意贷款风险,同时也在提醒借款人要注意控制投资风险。虽然该《通知》措辞严厉地规定: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给企业和个人买卖股票。并要求,"若发现挪用贷款买卖股票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贷款。"但我认为,透过这个《通知》,管理层更多得是对银行和借款人都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商业银行也会在今后的贷款审批中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毕竟,贷款银行对贷出款项的监督不是无限的。比如,借款人直接提取现金或者将这笔钱转账到别的银行,贷款银行是无法进行后续跟踪的。

然而,这个体现了银监会良苦用心的、旨在让银行和借款人注意控制风险的通知,却被我们的媒体肆意渲染并发挥,误导百姓曲解银监会《通知》的真正含义。

首先,银监会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下发的,并且抄送了证监会。不知何故,媒体却在《通知》发出将近一个月后的2007年一月底,才把这个《通知》拿出来炒作,并且还要宣称是“近日”。不知是我们的媒体消息不灵通,还是反应慢一拍呢?但不论是何种原因,这都是新闻的大忌。毕竟,炒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多少有些乏味。

然而,我们的媒体却能把陈芝麻烂谷子炒得津津有味。其手法自然是添油加醋。

一夜间,几乎所有的媒体都纷纷报道银监会的这个《通知》,其中也不乏有媒体请了一些号称是专家的东西来对《通知》进行所谓的“分析”。更有媒体煞有其事地报道:“管理层将禁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入市,春节后开始全面检查工作,住房按揭贷款将成检查重点。此外,如果发现违规贷款,银行对此应负全部责任。”但是,2月6日,银监会新闻处的付先生明确表示:“所谓春节后全面检查,银行对违规入市贷款负全责的说法并非出自银监会官方”。于是,媒体的谎言就不攻自破了。

最令人称奇的是北京的一家晚报,在头版,不惜以套红的特大号字体来吓唬老百姓:《权威专家上午指出――骗房贷炒股最高可获刑7年》。借点钱炒股,就要被判7年牢狱,这可真的是有些耸人听闻。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百姓,没准有的已经惶惶不安了。事实上,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则条款中可以看到,受到处罚得必要条件是两个: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2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要判处7年有期徒刑,则第二个条件必须是“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显然,刑法中的这些条款,与媒体吓唬百姓的“骗贷炒股,7年牢狱伺候”相去甚远。首先,即使是挪用了房贷的款项去炒股,也只是改变了原来贷款的用途,这与骗贷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炒股未必只有亏损,也会盈利,特别是在现在的牛市里,即使亏,也不会亏个精光;再次,房贷都是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即使贷款炒股有所亏损还有抵押物可以变卖,断不会给银行造成损失,更不会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没有“骗”,又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何来牢狱之灾?

媒体,别吓唬我们老百姓,好吗?我们承受不起!

 

 

文章引用自:http://xiaoshulin.blog.sohu.com/33621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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