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北京公安
鲁汉
昨天的北京的各媒体都刊登了北京警方将要扫荡在京的“外地人”的消息。据称“从即日起,出租房房主如没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被处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房主需交纳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于是网上立即产生了剧烈的反响。来看看网上的一些评论:“这么做不仅仅违宪,而且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权力,” “宪法规定了中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没暂住证的房客需立即退房离开”,言外之意很明显:有了暂住证你就是“良民”,就不会危及北京的国庆安全;而没有暂住证的可能就是“危险分子”,不容存留。真是可笑之极,“暂住证”何时成了“良民证”? …”等等。今天的新京报也刊登了法律工作者的文章《“无暂住证立即退房”于法无据》,对北京警方的违法行为提出了批评。
我没有研究过法律,所以难以从法律的层面来分析北京警方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但从直觉上,我认为北京警方的这一做法荒唐之极。
荒唐之一,外地的中国人到北京,要办暂住证,那么外国人来北京要不要办暂住证?如果外国人进京都不要办“暂住证”,中国人“暂住”为那般?联想到几十万条没有北京户口的野狗天天在北京的小区里乱转,上海人可能更会怀念30年代复兴公园门口的那块牌子:华人与狗不得入内。70年后,狗都可以进北京了,却仍然不让“华人”进。
荒唐之二,规定称“外地房客如没办暂住证,需立即退房,房主需交纳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我们知道,在北京,外地“房客”最集中的地方就是各大宾馆,比如王府饭店,中国大饭店等等,还有各省的驻京办事处。不知北京警方是不是可以从这些地方开始查起,这里住的绝大多数是“外地人”,而且肯定没有办“暂住证”,保准一抓一个准。况且,这些酒店钱也多,罚起来也痛快。只是不知北京警方有没有这个胆子。
荒唐之三,我国自古就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说法。不知北京警方要求外地人进京要办“暂住证”的“法律”是不是也适合来京参加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的外地代表和委员们,以及那些进京跑官跑钱的各地的领导干部们。毕竟谁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啊。如果,让全国人大代表们到派出所排队申请暂住证,那可真是一道亮丽的风景啊。
荒唐之四,规定还称“出租房房主如没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被处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我不反对“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做法,作为社会的一员,大家都有责任来维护社会的治安。但是,“治安责任保证书”的做法却无异于封建社会的“连坐”制。首都警察不能以此来推卸他们应负的责任,首都的警察应该承担起维护首都安全的大任,否则,纳税人养活他们干什么?
荒唐之五,。。。
(本文写于 2006年9月20日)
文章引用自:http://xiaoshulin.blog.sohu.com/14077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