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警察观点】 |
警察车站查身份证有何不可?
梁 剑 芳
自1999年公安机关推行“网上追逃”以来,在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查验身份证成为警方查缉逃犯的一种常规做法。法学博士陈杰人先生认为这是执法部门奉行“有罪推定”的表现,多次和铁路警察较上了劲(见《潇湘晨报》3月29日报道),并专门撰文讲述《我为什么在身份证上较劲》(《新京报》3月30日)。毛立新先生撰文予以支持,认为“有效性不能以牺牲合法性为代价,这种做法亟待放弃或改进”(《南方都市报》3月30日A02版),杨涛先生也认为“绝对不能因为所谓的公共利益需要,就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羊城晚报》3月30日)。笔者阅后,有话要说。
警方在火车站抽查居民身份证,确实会给部分被抽查公民带来小小的不便,但这种不便与打击犯罪的成效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警察查验身份证,是一种手段而已,与“有罪推定”没有瓜葛。如果把这认定为是“有罪推定”的话,那城市中发生恶性案件后,警方在所有路口封锁检查所有来往车辆,岂不就更是“有罪推定”了!是不是应该让开大道,任其自由飞驰呢?陈杰人先生指出:“依世界通行的经验而言,如果健全了信用卡制度和住宿登记制度,逃犯就失去了流动的空间”。这肯定是发展的方向,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时间,在这些制度完善以前怎么办?放任自流吗?
查验身份证,是迄今为止一种最便捷、成本最低、效果最明显的方式,为什么要弃之而取其他呢?有人说过,“批评最易,辩护较难,帮人想出解决方案是最难。”我们不能总是选取最容易的一环进行攻击和批评,真正有建设性的做法是在批评的同时指出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来。但可惜我们只见到了一些语焉不详的“其他方式”和“亟待改进”,这对问题的解决并没有什么帮助。
认为警方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的规定不相符合,是反对的理由之一。但笔者看来,这也不一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四种情形下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其中第四条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车站查验可不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成为“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呢?如果有歧义,通过修改法律,明确规定警察可以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地集中查验身份证,又该如何?
权力当然需要制约,权利也肯定需要保护,但两者之间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而是一种动态的平衡。“9·11”之后,美国人为了防范恐怖分子,居然能接受上飞机脱鞋检查的措施。要知道,老美可是世界上最崇尚自由与人权的,而且坐飞机的频率和我们打出租车差不多!那么,在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我们为什么不能容忍警方在火车站检查身份证呢?
身份证是一个合法的身份证明,警方查验不涉及个人信息泄漏的问题(身份证就是公安机关发放的),就像列车员在火车上查票一样,是一种很正常的工作,没有犯法的正常人,看不出有反感的必要。要求警方在查证时的态度好一点,倒是值得提倡的。不查身份证,或者说警方因被“叫板”而从此不敢查身份证,民众不见得会得到多大的好处,倒是那些整日东躲西藏的犯罪分子要欢欣鼓舞了。罪犯的自由就是民众的危险,这种危险是全体民众的,当然也包括陈博士等人在内——幼儿园的孩子都知道“农夫和蛇”的故事,穷凶极恶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决不会因为有人曾经为他们打开了方便之门而网开一面手下留情的!不知陈博士诸君对此是否有所考虑? (燕赵警视)
警方在火车站抽查居民身份证,确实会给部分被抽查公民带来小小的不便,但这种不便与打击犯罪的成效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警察查验身份证,是一种手段而已,与“有罪推定”没有瓜葛。如果把这认定为是“有罪推定”的话,那城市中发生恶性案件后,警方在所有路口封锁检查所有来往车辆,岂不就更是“有罪推定”了!是不是应该让开大道,任其自由飞驰呢?陈杰人先生指出:“依世界通行的经验而言,如果健全了信用卡制度和住宿登记制度,逃犯就失去了流动的空间”。这肯定是发展的方向,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时间,在这些制度完善以前怎么办?放任自流吗?
认为警方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的规定不相符合,是反对的理由之一。但笔者看来,这也不一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四种情形下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其中第四条是“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车站查验可不可以通过适当的程序成为“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呢?如果有歧义,通过修改法律,明确规定警察可以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地集中查验身份证,又该如何?
权力当然需要制约,权利也肯定需要保护,但两者之间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而是一种动态的平衡。“9·11”之后,美国人为了防范恐怖分子,居然能接受上飞机脱鞋检查的措施。要知道,老美可是世界上最崇尚自由与人权的,而且坐飞机的频率和我们打出租车差不多!那么,在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为了有效打击犯罪,我们为什么不能容忍警方在火车站检查身份证呢?
身份证是一个合法的身份证明,警方查验不涉及个人信息泄漏的问题(身份证就是公安机关发放的),就像列车员在火车上查票一样,是一种很正常的工作,没有犯法的正常人,看不出有反感的必要。要求警方在查证时的态度好一点,倒是值得提倡的。不查身份证,或者说警方因被“叫板”而从此不敢查身份证,民众不见得会得到多大的好处,倒是那些整日东躲西藏的犯罪分子要欢欣鼓舞了。罪犯的自由就是民众的危险,这种危险是全体民众的,当然也包括陈博士等人在内——幼儿园的孩子都知道“农夫和蛇”的故事,穷凶极恶负案在逃的犯罪分子,决不会因为有人曾经为他们打开了方便之门而网开一面手下留情的!不知陈博士诸君对此是否有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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