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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打着严打的幌子  做着严拧的事情

(2008-10-02 22:36:22)
标签:

体育

问题的焦点不在于是否应该对违纪球员追加处罚,而在于处罚的场次是否准确,处罚程序是否合理;

 

法律上同样的“故意伤害罪”,视情节、手段、后果的不同,尚且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莫大区别呢!

 

怎么到了中国足协只要是故意踩踏、报复行为,就一律“处追加停赛8场”了呢?

 

中国足协打着严打的幌子 <wbr> <wbr>做着严拧的事情

 

俗话说,听话听音。中国足协追加处罚公布之后,北京国安不服,认为“对路姜的追加处罚不该和李玮锋一样多”;武汉光谷不服,认为“对李玮锋的追加处罚不该有8场之多”(其董事长声言“最多只接受追加处罚3场”)。

 

傻子都能听明白,不论国安还是武汉对足协追加处罚路、李二人都没什么疑问,质疑集中在追加处罚的场次多少上。其中北京国安的不服多少有点起哄架秧,而武汉光谷的不服则至少拥有足协当认真对待的理由。

 

1,李玮锋的违纪行为是否达到必须追加处罚停赛8场的地步?

 

2,足协做出相应追加处罚的过程中是否该与武汉光谷事先沟通?

 

不出所料事如神,中国足协以“专治各种不服”的姿态将武汉光谷、北京国安针对追加处罚的上诉一一驳回,“常有理”的做派一如继往,而“现大眼”的结局自然也一如往昔。尤其最新出炉的《五点声明》,充斥着文过饰非,避重就轻,上纲上线,自说自话。

 

责问《中国足协五点声明》

 

第一、严厉打击足球场上的暴力违纪违规行为,维持足球赛场良好的秩序,倡导赛场文明,保证中超联赛的健康发展是中国足协的一贯主张,这不仅是中国足协的责任,也是所有参赛俱乐部和每一个参赛球员的共同责任。

 

责问这段口号喊得确实贼响亮,问题是您的“一惯主张”没错,但主张归主张,主张人人有,关键还在于主张如何体现,如果执行主张的过程中失去足够的客观与公允,拍脑门、想当然,那么即便良好的“初衷”就一定能带来名牌的“高中”吗?

  

第二、我们认为纪律委员会对李玮峰、路姜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与今年中超联赛发生类似球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尺度是一致的。

 

责问什么叫“我们认为”?“你们认为”就代表着公平合理吗?我们还认为你们中国足协早该集体辞职呢!

 

事实可能是清楚的,因为事实摆在那里;但处罚具体依据又在哪儿?就凭那些模棱两可、高度概括的条款吗?处罚程序或许是“合法的”,但合的不过是你中国足协的“法”,合情呢?合理呢?至于“处罚适当”,用词很讲究,没说“处罚准确”,说明什么?

 

至于什么“与今年中超联赛发生类似球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尺度是一致的”,只要对比一下本赛季第10轮天津泰达VS广州医药比赛中“路易斯/李志海”一案的场面,路姜/李玮锋两人的违纪不论从情节的恶劣程度到结果的严重程度,真的可以等量齐观吗?“一律追加停赛8场”这种所谓的“尺度一致”难道不是一种简单草率,不是一种僵化思维吗?

 

(两起赛场违纪事件全程对比,请点击:《李玮锋左脚黄牌,右脚红牌》  足协对李玮锋路姜量刑过重》

  

第三、武汉光谷队目前在中超联赛的比赛中成绩不理想,俱乐部面临压力和困难,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但依法按章办事的原则是不可改变的,失去了公平和公正的环境,对中超联赛和所有参赛俱乐部都是一种伤害。

 

责问这一段落中国足协以“慈悲为怀”的姿态出现,目的则是将公众视线转移到武汉光谷宣布退出的“自身原因”上。但实际上“武汉光谷究竟为何退出”与“中国足协追加处罚李玮锋场次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理”虽相互关联,本质上却是两个问题——前者是武汉光谷俱乐部如何对待处罚的问题,后者则是中国足协处罚是否准确合理的问题。

 

这不是混淆视听、推委责任又是什么?!

  

第四、武汉足球俱乐部曾为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做出过积极的贡献,对此我们表示充分肯定,但俱乐部因为对个别球员的赛场违纪处罚不满而退出中超联赛,我们认为不妥,表示遗憾。

 

责问:“积极的贡献”、“充分肯定”……官话说得不错,就差念悼词了;“但俱乐部因为对个别球员的赛场违纪处罚不满而退出中超联赛”——这又是含混其词的表达,准确说武汉光谷不满的不是中国足协对个别球员“赛场违纪处罚”,而是“中国足协对个别球员的赛场违纪处罚的程度与程序”。怎么您一到关键时刻就想起使用上小学学的“缩句”本事了呢?

  

第五、中国足协相关机构将依据中国超联赛的有关规定对武汉职业足球俱乐部退出中超联赛的相关问题做出进一步处理。

 

责问:对于中国足协而言,“进一步处理”永远都很容易,难的是“进一步”。

 

 

中国足协打着严厉打击的幌子,做着严重柠巴的事情。“常有理”、“现大眼”——一个属性和一个结局,貌似强硬,内心脆弱;振振有词,贻笑大方。

 

“解散足协”总归是气话,除非所有中超球队都一夜退出,让足协存在也是个摆设;但“彻底改组足协”已成大势所趋,谢亚龙也好,南勇也好,杨一民也好,马成全也好,只要他们在位一天,中国足协就永远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即便做好事不留名人们都不领情。

 

一个已经全然失去公信力的机构,不推倒重来,又能将中国足球引向何方?(完)

 

 

PS:今天出版的《体坛周报》采访了前德甲裁判奥克斯以及英国两位相关人士对李玮锋/路姜追加处罚的评论,分别转载如下——

 

前德甲裁判奥克斯——在讨论李玮锋与路姜禁赛多少场之前,必须要确认一个前提,那就是双方都是故意的行为,否则,任何处罚都是错的。

  

我想先介绍一个德甲联赛里发生相同性质的案例。上赛季,沃尔夫斯堡的马德伦也在与不来梅的比赛里发生了故意犯规的动作,对方球员克拉什尼奇站起来也推倒了马德伦,裁判立即向双方球员出示了红牌,两人同时被罚下场,赛后,德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做出的最终处罚是两人同时禁赛5场。

  

当然,每个协会都有自己的处罚尺度,或严或松都是正常的。我只想有必要解释一下国际足联有关追加处罚的规则,其中有一条是这么规定的:一个球员如果得到红牌,那么他将可能得到追加处罚;如果只是黄牌,那即使事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恶意并且严重,也不能追加处罚。但是,如果一个球员故意犯规,但是在场上并没有被裁判处罚,那么事后可以通过有关证据进行处罚。因此,有的球员很聪明,如果裁判不出牌,球员为了避免在赛后被重罚而故意主动申请黄牌。

  

李玮锋在场上并没有被处罚,因此,中国足协在事后对李玮锋进行处罚是完全合法的。现在的问题是禁赛多少场合适呢?在德国,如果因为一个蹬踏犯规而受到5场禁赛的处罚,可以说是很重了。

  

所以,我觉得禁赛8场太重了,至少在欧洲我还没有听到过。即便该球员经常出现犯规动作,还是得根据所发生的犯规动作做为处罚的对象。不能出于某种主观意愿而加重或减轻处罚力度。

  

在德国,如果球员和俱乐部不服的话要,可以上诉到体育法庭,法庭的判决才是最终有效的决定,不知道在中国是否可行?

 

 

英足总某纪律委员会成员——暴力行为在足球场上应该受到谴责,但禁赛8场的判罚过于严重!像这样的犯规,即便考虑到中国足协强调的“屡犯”理由,在英超最多也就是3~5场的禁赛。如果有这么严重的的判罚,那一定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并确信犯规者是蓄意伤害对方身体甚至是运动生涯。

 

  

英超某裁判——单单是踩踏对手且当场未被裁判发现的话,英超事后处罚一般很少会超过3场。即便是当年曼城后卫撒切尔对门德斯那般严重的犯规,让后者进了医院,也只是8场禁赛,其性质比李玮锋严重很多。即便是考虑所谓屡犯,8场禁赛也太严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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