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
规定本身就是二五眼,还指望其能管好电子眼?
新闻:即日起,警方开始清查全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除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罚外,内部单位探头擅自“外窥”的,也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都将被罚款。而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网站等发布,否则电子眼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将面临重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与其某一天被人当街打劫之后再抱怨警方为什么不事先在附近安装电子眼,还不如现在举双手赞成满城尽装电子眼。
电子眼和人眼最大的区别在于:电子眼不会自动闭眼。人瞧到不该看的可以闭目养神;电子眼不成,只会一直盯着看。
这不是电子眼的错,论错也应该归罪于当今科技的发展还不足够先进。
直观上只有三类人害怕电子眼:一类是犯罪分子;一类是激情随时迸发者;再一类就是穿着过于暴露者。
第一类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电子眼对此类人威慑性也极大;偷窃、打劫、打架都不属于个人隐私,不必加以保护;
第二类和第三类呢?说实话,这年头还真说不好,家里房子太小或者想出名想疯了都有可能。
规定的初衷肯定是好的,关键在于规定的措辞,因为规定的措辞直接关系到规定的执行。你要说起草这个规定的人小学没毕业不用打死我我都相信。
什么是女性不慎走光?——男性就可以随便光着走吗?
什么是故意拍摄?——电子眼可能分清故不故意吗?
什么是以赢利为目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就任意发布吗?
什么是面临重罚?——1000元也算是重罚? 在北京连0.1平方米的房子都买不到。
……
电子眼真应该拍到这个规定出台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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