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每日一题(八)
(2008-09-04 1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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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分类: 每日一题 |
2007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新鲜草莓2吨,价值25万元。合同规定B公司必须在当年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并于验货后7日内向A公司付款。假设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情况: (1)假设提货期到后,A公司虽多次去函催促对方派车接货,但直至6月7日仍未见对方派车接货,于是A公司在6月8日向买方通知解除合同,并将这批鲜草莓卖给另一买主,货款只有20万元。于是A公司向B公司提出索赔。B公司答复:A公司已解除合同,无权再依据该合同要求索赔。 (2)如果B公司按期提货后,验货时发现该批草莓有20%发生腐烂,于是立即通知A公司,要求退货。A公司认为草莓发生腐烂与己无关,属B公司验货不及时,运输工具使用不当造成,拒不退货,同时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拒绝支付全部货款。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B公司验收及时,运输工具使用得当。但B公司对该批草莓未做处理,至诉讼时该批草莓腐烂程度已达50%。 (3)又假设B公司签订合同后,得知C公司正在收购草莓,于是B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将其与A公司订立的草莓收购合同让与C公司。之后,B公司将此事通知A公司,但并未得到A公司的明确答复。C公司在原合同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派车前往A公司提货。C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草莓有部分腐烂,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提出与C公司未建立合同关系,拒绝赔偿。 (4)如果在买卖合同订立后,B公司因运输工具有限,于4月初与D公司订立运输合同,由D公司负责B公司所购草莓的运输。B公司验货后5日内向D公司支付运费,任何一方违约,按违约金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之后,B公司将与D公司协商运输的事宜通知了A公司。D公司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地点及期限,将该批草莓运送至B公司。B公司经检验发现该批草莓大量变质,于是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后查明,草莓变质的原因系运输车辆制冷系统发生故障,车内温度升高所致。 (5)如果B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从A公司提走货物后,于6月1日向A公司出具一张汇票,交与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甲银行向A公司付款,但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A公司持票后,为支付欠C公司的货款,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C公司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理由是B公司已通知其A公司所交货存在质量问题,为此拒绝付款。 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解除合同对吗?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拒付部分货款?如果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多少? (3)A公司的理由是否正确?该批草莓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4)B公司拒绝向A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B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解决?说明理由。 (5)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有效?甲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该汇票的持票人C公司的付款请求权截止到何时? |
(1)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提出索赔。《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B公司已构成迟延履行,并经A公司多次催告仍未履行,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A公司依法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到达B公司,合同已解除。但A公司在解除合同后依然享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故此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5万元损失有权要求B公司赔偿。 (2)B公司有权要求退货,或拒付部分货款。《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B公司作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对A公司交货质量不符约定的部分,拒绝支付货款,即B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是B公司不能拒绝支付全部货款。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的部分仅限于该批货物的20%。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公司在发现该批货物20%的损失后,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B公司未曾妥善处理,因此不得就进一步扩大的损失要求A公司赔偿。 (3)A公司的理由是正确的。因为该草莓收购合同是A公司与B公司订立的,如果B公司欲将该合同转让给C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B公司应当通知A公司,并经A公司同意。本案中,B公司只通知A公司将合同转让给C公司,但未征得A公司的同意,所以该合同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转让行为无效。A公司因未与C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有权拒绝赔偿。该批草莓的质量问题,可由B公司向A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4)B公司拒绝向A公司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标的物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例中,A公司与B公司约定了交货地点,D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运送。因此,当A公司将货物交付给D公司后,标的物即为交付,此后发生的风险责任应当由买受人B公司承担。所以,B公司以该批草莓变质为由拒绝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 B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要求D公司承担。因为B公司与D公司之间订立有运输合同。《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承运人D公司运输车辆的故障问题,导致该批草莓变质,责任在D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D公司应向B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5)该汇票有效。因为付款日期属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欠缺,《票据法》规定为“见票即付”。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由于甲银行与持票人C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不得对C公司拒绝付款。该汇票持票人C公司的付款请求权,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所以C公司的付款请求权截止到2009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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