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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为居民企业,职工150人,固定资产原值为6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为400万元,生产用房150万元,非生产用房50万元。200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如下: (1)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其中:销售利润270万元,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为900万元,国库券的利息收入30万元; (2)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为391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7.82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58.65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11.73万元; (3)业务招待费6万元; (4)环保部门罚款10万元; (5)向另一企业支付赞助费5万元; (6)通过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捐款100万元; (7)企业对6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律按10%的折旧率计提了折旧。 除上述资料外,税法允许的年折旧率分别为机器设备8%、生产用房5%、非生产用房4%;企业已按实现利润300万元计算缴纳了75万元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折旧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 (5)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该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 |
(1)工会经费扣除限额=391×2%=7.82(万元),与实际发生额一致,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91×14%=54.74%(万元),实际发生额为58.65万元,所以,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65-54.74=3.91(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91×2.5%=9.78(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1.73万元,所以,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3-9.78=1.95(万元)。 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1+1.95=5.86(万元) (2)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00×5‰=4.5(万元)>6×60%=3.6(万元),可以扣除3.6万元。 应调增的所得额=6-3.6=2.4(万元) (3)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费=400×8%+150×5%+50×4%=32+7.5+2=41.5(万元) 应调增的所得额=600×10%-41.5=18.5(万元) (4)捐赠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实际发生100万元,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捐赠为36万元。 (5)对国库券利息收入30万元,按规定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10万元罚款和支付的5万元赞助费按税法规定不允许列支。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5.86+2.4+18.5+100-36+10+5-30=375.76(万元) (6)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375.76×25%=93.94(万元) 本年应补缴所得税税额=93.94-75=18.9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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