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报社评 土地税改内涵亟待廓清
(2011-04-27 16: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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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分类: 封面故事 |
中国房地产报社评 土地税改内涵亟待廓清
调控之刀逼近脏腑。上周以来,国土资源部多次高调发声土地税收问题。此后,国务院常务会议亦强调,要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的税收改革之声,从部委层面迅速上升到国家层面,不由令业界浮想联翩,是否调控将波澜再起?
的确,在“新国八条”以“限购”和“限贷”为最强手段,一举冰封楼市需求之后,各界便一直在期盼着在政府限控铁闸落地后赢来的缓冲期,一则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供给,推进市场二元化;二则增加改革深度,改变通胀背景下房价上涨的核心动力,尤其是土地财政。而无论是土地税收的改革,还是其他房地产相关税收的改革,无疑正是切向中国房地产痼疾要害的手术刀。从远景来看,改变土地财政就必然要改革土地税收和一系列相关制度,这是不可逆转的执政大计,但对于已经根深蒂固的土地财政,究竟该用怎样的手段实施变革,进而保证房地产业乃至所有土地财政关联方能够实现“软着陆”?若土地税收真的转向保有环节,一连串问题亟待破解。
对于地方政府,首先是土地税收若从一次性的出让收入改为分年收取的保有税收,该如何改革土地招拍挂制度,如何实现“价高者得”或是“限地价竞保障房面积”?其次,此前大量以土地为抵押的地方债务平台,由于短期收入转化为长期收入,其还款期必然会由此延长,其债务曲线如何平滑?债务风险如何管控?土地增值税该如何清算?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是已获得的土地相关税费会否发生变化?上市企业的财务成本如何计算,其资产如何重新估值?其次,在获取新的土地储备时,其价格与风险是否会存在更多不确定性?而在销售时,定价体系如何建立?
对于市场,则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意义上的“双轨制”,一种是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产,至少在其土地租期未满时,理论上不适用于土地保有税收;另一种则是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产,这其中除了未来有可能土地按照新的出让方式出让、应征收保有税收的房产,也包括大量的小产权房,甚至还有大量诸如央产房、军产房、校产房等各种性质的福利房,对此,是否该采用“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予以区隔征收?
对于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各界都在猜测可能意味着房产税的全面推广,结合土地税收“由出让转向保有”的改革,是否房产税的内涵将有本质性的变化?而这种本质性的变化将如何来体现?
一石再激千层浪,随着改革逐步从楼市的外延走向土地财政这一“内涵”,更多的难题正在期待着更多的执政智慧。
调控之刀逼近脏腑。上周以来,国土资源部多次高调发声土地税收问题。此后,国务院常务会议亦强调,要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有关土地和房地产的税收改革之声,从部委层面迅速上升到国家层面,不由令业界浮想联翩,是否调控将波澜再起?
的确,在“新国八条”以“限购”和“限贷”为最强手段,一举冰封楼市需求之后,各界便一直在期盼着在政府限控铁闸落地后赢来的缓冲期,一则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供给,推进市场二元化;二则增加改革深度,改变通胀背景下房价上涨的核心动力,尤其是土地财政。而无论是土地税收的改革,还是其他房地产相关税收的改革,无疑正是切向中国房地产痼疾要害的手术刀。从远景来看,改变土地财政就必然要改革土地税收和一系列相关制度,这是不可逆转的执政大计,但对于已经根深蒂固的土地财政,究竟该用怎样的手段实施变革,进而保证房地产业乃至所有土地财政关联方能够实现“软着陆”?若土地税收真的转向保有环节,一连串问题亟待破解。
对于地方政府,首先是土地税收若从一次性的出让收入改为分年收取的保有税收,该如何改革土地招拍挂制度,如何实现“价高者得”或是“限地价竞保障房面积”?其次,此前大量以土地为抵押的地方债务平台,由于短期收入转化为长期收入,其还款期必然会由此延长,其债务曲线如何平滑?债务风险如何管控?土地增值税该如何清算?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是已获得的土地相关税费会否发生变化?上市企业的财务成本如何计算,其资产如何重新估值?其次,在获取新的土地储备时,其价格与风险是否会存在更多不确定性?而在销售时,定价体系如何建立?
对于市场,则有可能形成一种新的意义上的“双轨制”,一种是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产,至少在其土地租期未满时,理论上不适用于土地保有税收;另一种则是没有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产,这其中除了未来有可能土地按照新的出让方式出让、应征收保有税收的房产,也包括大量的小产权房,甚至还有大量诸如央产房、军产房、校产房等各种性质的福利房,对此,是否该采用“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予以区隔征收?
对于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各界都在猜测可能意味着房产税的全面推广,结合土地税收“由出让转向保有”的改革,是否房产税的内涵将有本质性的变化?而这种本质性的变化将如何来体现?
一石再激千层浪,随着改革逐步从楼市的外延走向土地财政这一“内涵”,更多的难题正在期待着更多的执政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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