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再问民意
(2010-12-22 13: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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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分类: 政策时局 |
新拆迁条例再问民意
■中国房地产报 记者
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通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新意见稿)全文,开始了第二轮意见征求,此时距第一轮已时隔10个月。
该意见稿对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房屋征收程序、征收实施机构、强制搬迁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此轮意见征集将于12月30日结束。
业内专家学者表示,就一个条例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历史上并不多见,虽然新意见稿中仍存在集体土地拆迁、没有规定起诉期间停止强拆等问题需要改进,但二稿相对一稿,有所进步,也意味着拆迁开始步入法制轨道。
新意见稿有所进步
2010年1月29日,“新拆迁条例”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然而,意见公布之后,迟迟未见正式条例出台时间表,“强拆”事件却愈演愈烈。于是,关于“新拆迁条例胎死腹中”等负面猜测一直不绝于耳。
就在今年7月3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曾就新拆迁条例接受过本报记者专访,明确表示,“新拆迁条例不会胎死腹中”,并指出,在保证社会经济总体发展的同时,应该把天平更多地倾向个人产权的保护,包括对农民土地及在土地上应有权益的保护。
就在人们千呼万唤之际,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出炉。也在12月15日当天,北大五学者再次受邀到国务院法制办参加座谈,研讨新拆迁条例草案。此前,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和陈端洪五位学者就以公民建言的形式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已实行9年之久的《拆迁条例》。
对于二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第一时间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相对一稿这是个进步。主要体现在,加强了对拆迁的监督,明确“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禁止断水断电等不人道的做法。同时扩大了补偿的范围,明确按照市场价格补偿,由评估机构来作价。
这种看法得到了业内律师的赞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补偿价格太低导致太多暴力拆迁事件,二稿中“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就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铭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二稿中关于“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体现了立法理念的进步。同时,新意见稿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并以列举方式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界定,符合《物权法》规定,其中强调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这是对现行拆迁条例的彻底颠覆。有助于拆迁中矛盾的减少。“在大家最关心的补偿标准上,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相对灵活,并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集体土地拆迁亟待明确
肯定了二稿的同时,大家也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对条例中部分内容得以落实的担忧,指出了里面存在的问题,并特别提到需要“解决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问题”。因为该类问题占到整个拆迁问题的八到九成,而新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只包括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排除在外。
对于新意见稿的内容,尹富强担心,市场价格如何确定是一个问题,把强拆任务扔给法院会造成另一个问题。对法院来说,可谓“硬骨头”,弄不好会损伤法院的公信力。在他看来,公共利益的界定一旦比较宽泛,也会给一些地方政府或机构留下动歪脑筋的余地。
尹富强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并明确“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拆迁条例修改最大的目的应该是规范地方政府的拆迁行为,而把这个办法制定权给基层政府,有可能会影响新拆迁条例的实际效果。还有,原草案规定旧城区改造需要90%以上产权人同意,新意见稿将之删除了。这就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单方决定对老旧城区实施征收,不需要产权人同意。
“虽然关于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救济内容、程序的变化,非法拆迁责任的增加,都有利于减少矛盾和社会稳定维护。但新意见稿限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而存在的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刘铭说。
这也是姜明安认为需要改进的地方。他说,现在城市土地的开发已经趋于完成,拆迁的主要矛盾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没有纳入到这个条例管辖的范围,那拆迁的主要矛盾实际上没有解决。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或者再利用开发等相关的问题都要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里面界定。如果要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纳入到这个条例规定的范围,需要更改《土地管理法》。姜明安教授建议在明年的全国两会上讨论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