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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阴阳合同”搅动楼市迷局

(2009-09-21 15:59:02)
标签:

杂谈

分类: 潮流行为

取缔“阴阳合同”搅动楼市迷局


■中国房地产报  徐东华/文

 

    日前,根据北京市银监局《京银监通【2009】84号文件的相关问题》文件的要求,“各银行在进行存量房贷款审批时,必须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审批的必要依据。”对于本已被“二套房贷”搅得风生水起的北京二手房市场,杀伤力显然更大,预计将直接带动交易量的下滑。
    通过“阴阳合同”避税已经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潜规则”:二手房交易当中往往存在着两套价格:一套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成交价格,另外一套则是提供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税务部门看,用来作为计税依据的价格。
    虽然有政府指导价作为底线,但是指导价却又明显低于当前的市场行情,譬如北京,部分区域的过户指导价只有市场价1/3左右的水平,这就意味着可能2/3的税费在阴阳合同中悄然流失了。
    虽然税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曾经多次出台控制“阴阳合同”的做法,但依然是治标不治本,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几番封堵均不见成效。
    与此同时,另一个现象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那就是“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要求,凡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将按照实际过户价格确定贷款的额度,这也是当前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多贷款,就不能选择避税,避税就意味着银行公积金可贷款额度的减少。
    或许正是受到公积金贷款的启示,银监局出台了84号文件,如此一来,想多贷款就要足额纳税,想节省税费,那就只好少贷款多掏首付了。毕竟在办理商业贷款时,还有游离在“实际成交价”、“过户申报价格”之外的第三套价格——“贷款评估价”。
    在以往,银行在审批按揭贷款时,基本不考虑成交价和过户价格,银行会指派评估机构对申请贷款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而最终出具的评估价根据“市场比较法”得出,基本反映了市场行情,绝大多数情况下略低于实际成交价。消费者依然可以按照实际成交价交易、按照评估价取得相当于评估价值七成的贷款,然后通过阴阳合同进行避税。
    在原有机制下,银行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并无横向联系,银行只管贷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管过户。税务部门想足额收税,如果不把上述部门拉进来,实现的难度可想而知。如今,银行必须以网签的实际成交价格和评估价之间“二选一”,并采用“孰低原则”,哪个价格低就按哪个价格批贷,这对于通过贷款购房的人群来说,基本就意味着避税无望,除非多掏首付款。
    别小看“避税”,避与不避相差很大。如果一套200万元的二手房,其过户指导价格可能只有80万元,假如需要交纳5.5%的营业税、1%的个人所得税、1.5%的契税,那么足额纳税情况下,总的税费合计就要达到16万元,而通过“阴阳合同”,税费只有6.4万元。现在,消费者为此就要多付将近10万元税费。虽然当前税费的重头戏——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被减免,但也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楼市刺激型政策,2010年的1月1日开始,就将会恢复到以前的征收水平,那才是真正见分晓之时。
    很多已经习惯于“逢出新政必观望”的购房人已经再度蛰伏,而那些坐地起价持房观望的业主却有点坐不住,房源挂牌量已有增加趋势。由此看来,2009年第四季度的供需关系可能还会出现新一轮的变化,而至于是不是会拉低二手房成交价格,大概还要看最近一段时间供需双方的博弈结果了。
    (作者系中易安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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