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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桃源居纠纷案打到最高法院  航空城公司有望解讼

(2008-08-11 16:19:53)
标签:

房产

分类: 政策时局

■中国房地产报  记者 宋振庆 北京报道

 

一桩打了2年之久的官司近日再起波澜。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桃源居属下公司)与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的纠纷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在7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而双方过往的恩怨也成为业界所关注的焦点。

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自2006年开打,航空城连连败诉,被判赔偿近7000万元。就本报所接触到的部分案件资料来看,这个被联合国两年五度授予全球理想人居社区桃源居的投资者,有足够的信心,从被缠诉讼中昭雪。

 

一二审败诉

 

事情要追溯到200139日,航空城与化州二建宝安分公司签署了桃源居14区住宅项目。同年827日,航空城因进入大开发期,在华西、中建公司进驻后,桃源居董事长李爱君就与化州二建宝安分公司经理陈某协商终止该项目施工合同,并将该项目交给国企广西一建续建。

然而陈某却拒绝退出。现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陈某在当地颇有背景。据了解,陈某把广东省法院系统一位很重要的人士请到深圳,与桃源居方面协调。结果,桃源居作出妥协,把陈某正在施工的14区的2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置换给广西一建施工,同时把13区二、三期7万多平方米的多层住宅项目交给了陈某合作建房。

对这种委曲求全的做法,李爱君向媒体表示,因为陈某在广东省高法系统有特殊关系,她不愿意在公司进入全面发展期时引发诉讼。但事与愿违,诉讼最终不可避免。

李爱君介绍,陈某仅在施工前期投入1400万元工程进度款,此后的工程进度款均系航空城征得抵押权人工行同意后,从监管的二、三期项目预售楼款和向招商银行的贷款中进行支付。但陈某却谎称前后期共投入工程款1.22亿元,然后用这一虚拟的债权工程成本价,置换航空城公司拥有的楼花物权,索要住宅成本2200/平方米与销售成本3400/平方米之差价,即共高达1.84亿元的合作收益债权。

化州二建宝安分公司这种“狮子大张口”的做法令李爱君非常愤怒,双方经过多次自行调解未果,最终陈某将此纠纷诉诸法庭。

200688日,陈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合作纠纷诉讼,航空城也提出了合作纠纷的反诉。然而一审却出现了极具争议的判决。在之前的程序性法律文书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将案由定为“合作合同纠纷”。然而在一审判决时却将案由认定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却未向当事人发出变更诉讼请求并重新举证的书面通知。

对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即工行《复函》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工行深圳市分行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双方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这种状况下,航空城一审败诉,并被判赔偿对方近7000万元。航空城立即请全国法学委员会四大民法专家王家福、崔建远、龙翼飞、赵旭东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与诉讼给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航空城据此向广东省高法上诉,然而广东省高法依旧维持原判,航空城二审再次败诉。

 

航空城向最高检申诉

 

今年4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航空城公司的申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述法律界人士看来,航空城进行申诉最有力的武器就是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一方面将双方关系认定为‘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方面又对化州二建主张的属于合作内容的住宅分配方式予以支持,显然是相互矛盾的。”上述民法专家表示。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第一部分就论证了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定性为“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并明确得出“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合作合同关系”的结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工行《复函》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一审判决对《复函》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只有承认《复函》的效力,合作合同才属于生效合同。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合作合同有效,具有约束力,一方面又不承认《复函》对双方有约束力,是自相矛盾。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时将案由认定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在审理期间并未向当事人发出可变更诉讼请求并重新举证的书面通知,不仅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给航空城的权利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最后,桃源居方面也提出了另一个角度的质疑。李爱君强调,在航空城与化州二建宝安分公司这场漫长的诉讼中,陈某利用其全国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联合茂名的5位全国人大代表,不断向广东省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转递带有不实之词的督办函,给各级法院施压。

“陈某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不仅不回避人大代表的身份,反而利用这个特殊身份干扰了司法公正。”李爱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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