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报 见习记者 魏洪磊
北京报道
旨在杜绝“一房多卖”的期房产权预约制度近日在河南高调亮相。5月7日,河南省建设厅下发《关于贯彻房屋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省内各地房产管理部门从7月1日起建立“预告登记”等新的登记业务的操作规程,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的内容。
“这是对《房屋登记办法》的一个具体执行措施。”河南省建设厅一位工作人员介绍。
今年2月15日,原建设部出台《房屋登记办法》,对商品房“预告登记”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有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等情形时,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
这被业界看作是实行网签后又一项针对期房预售中的混乱状况的改善措施。
在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买房人在预付房款之后,却要等交房后才能获得房屋权属证明,在所谓的房屋权属“真空期”里,常会出现“一房多卖”等现象发生。
“《物权法》第20条中已明确提出预告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办法》可以看作是相关政府部门对此的回应。”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铭说。
此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后,由于登记条件还不具备,买房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这时如果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返还房款等违约责任,对买房人来说极不公平。”刘铭说:“在第三方拿到房产证的条件下,为了维护财产流转安全,法院一般认定卖房人和第三方的合同有效。”
在对购买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后,买房人的权益将得到保证。“预告登记的实质作用在于对登记请求权给予物权效力。物权效力具有排他性,即使存在‘一房二卖’等违反预告登记的行为也将被认定无效。”刘铭说。
此前有业内人士表示,商品房进行买卖时,开发商需要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或《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并且只能登记一次。在这种情况下,则有可能出现伪造房屋登记部门印章,出具虚假抵押手续,以重复骗取购房者首付款和贷款;或者对已销售或抵押的商品房,开发商编造虚假手续解除销售或抵押以骗取房款。
专家表示,尽管有制度的保障,但应尽量从源头上做出防范,“购房人可以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或《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及本人身份证,到本地国土资源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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