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止争”与“定纷止争”
http://www.sdcourt.gov.cn/art/2005/11/16/art_5674.html
作者:张文亮 朱运涛 发布日期:2005-11-16
时下,翻阅报刊杂志、浏览众家网站,经常会有“定分止争”或“定纷止争”的字眼闯入眼底。“定分止争”与“定纷止争”的字面差别主要就在于“分”与“纷”两个字,有关“分”的记述,目前来看,最早的当属《礼记》。《礼记·礼运》:“故百姓则君以自治也,养君以自安也,事君以自显也,故礼达而分定。”后来的儒家与法家两大学派对“分”的理解侧重点有所不同。
儒家认为,“分”指“名分、位分”,强调一种身份等级关系。他们强调以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这“五伦”为中心,“正名分”。孔子首倡“正名”,主张严守宗法等级,对违反者以法律手段加以纠正。而法家认为,“分”是指“名分、职分”,侧重指一种财产所有关系。法家主张只有以法律来确定君臣上下的等级关系,使人们各守其职,才能使整个社会“复合为一体”,才能长治久安。所以,管子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儒、法两家对“分”的理解的侧重点的不同,究其原因,就是在于两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的不同。在那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儒家是新兴贵族的代表,法家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对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新兴贵族采说,他们急于要巩固扩大自己的特权,因而代表他们利益的儒家把为统治阶级出谋划策、教育人民安分守己以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作为自己的政治与法律指导思想。而对新兴地主阶级来说,他们急需的是与奴隶制度彻底决裂的新型社会关系,以维护其阶级利益。因此,法家作为其代表,积极主张彻底毁弃奴隶制法、以全新的法律来治国,以新的生产关系代替旧的生产关系。
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待儒、法两家对“分”的界定,笔者个人认为,法家的主张更为可取,“分”即意味着一定的财产权利。在古代,“名分”与“地位、财产”是紧密相连的,拥有一定的“名分”便意味着就能拥有一定的权力、占有一定的财产。因此,“分”的法律表述即为“权利的界限和范围”。以现代的眼光审视,法家是新生产力的代表者,他们的主张在当时更具有时代意义。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分”与“争”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而在现代汉语中,“纷”与“争”却是近义词。“定纷”与“止争”在意思上是相近的,“定纷止争”是一个并列关系的短语。然而,在“定分止争”一语中,“定分”是手段,“止争”是目的,只有通过“定分”才能“止争”
与“定纷止争”在各自的内在逻辑关系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应该说,“定分止争”
与“定纷止争”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当前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各种媒体广泛参与,然而却几乎都在运用“定纷止争”这一短语来评价这一部即将出台的重要法律的作用。对于物权法的作用而言,学者刘保玉认为,它能“界定财产归属秩序、划清产权界限;有利于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基础与保障,促进交易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而《物权法》的立法本旨决定了它将起到的是一种“定分止争”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定纷止争”。
因此,笔者认为,从物权法的立法本旨来看,运用“定分止争”来评价这部法律应该更恰当一些。
仅仅探讨两个短语,似乎对于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并无多大益处。但笔者坚信自己不是在做文字游戏,也不是为了怀旧复古。“定纷止争”一语也确有它自身存在的必要。然而把该用“定分止争”
的地方用上“定纷止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今人与古代“名分”观念所蕴含的封建观念的愤然决裂,但是否似乎也让人觉察到今人治学是否缺乏体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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