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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一下《环境影响评估法》中的第一、五和二十一条。

(2007-06-03 20:43:21)
标签:

厦门

px项目

分类: 随手一摘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看一看ZF有没有违反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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