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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并于10日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这个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依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新华网4月10日)
对比正式公布的《条例》,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有一些明显的变化。比如,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而正式公布的条例的第二条则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很显然,这意味着幼儿园幼儿纳入校车安全保障。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作出解释的是,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为体现这一制度导向,同时保障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这一解释,很难让人大小对幼儿园校车安全的疑虑。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校车安全事故中,农村幼儿园校车安全占很大比例。在一些农村地区,幼儿无法就近入园,也无法靠监护人接送上下学,解决这一问题,不是靠不把幼儿园校车纳入保障范畴这一制度可以导向的——不少幼儿园面临必须用校车接送孩子的现实问题。面对现实问题,政府部门合理的态度是,将幼儿园校车纳入保障体系。虽然条例的附则有“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但幼儿园配备校车,将不在政府支持校车服务之列,于是很难获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只有靠幼儿园自身的力量配备校车,或者把校车交给社会机构运营。由于投入保障不到位,此前发生的幼儿园校车安全问题,极有可能再次发生。
其实,关于幼儿园校车是否纳入保障体系这一问题,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今年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求意见发表意见,列出了10方面存在争议的方面,其中第二方面就是“幼儿和高中生是否应当使用校车”, 当时,法制办归纳的赞成意见为,“有些意见赞成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园幼儿,认为这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村地区许多青壮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们接送幼儿上下学有困难,使用校车接送幼儿是比较好的办法。目前很多幼儿园已经购置了校车接送幼儿。”而反对的意见则有,“有些意见则不赞成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认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风险太大,很难保证安全。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包括举办乡村幼儿园或自然村幼儿班、小学学前班等,保障幼儿就近入园,而不要把钱花在买幼儿校车上。目前一些民办幼儿园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争生源使用校车远距离接送幼儿,发生了不少事故,对这种做法不应提倡。对确实需要乘车上幼儿园的,应由家长负责接送。”
对比这两方面意见,客观而言,前者尊重实际,而后一方面意见,是忽视现实的。当然,各种意见能自由表达无疑是好事,而问题是,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来采纳意见。按理,针对意见比较集中的意见,应该再次征求意见,以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但从目前情况看,有关部门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而方式只是“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众所周知,校车保障范畴越大,政府部门的压力就越大,站在政府部门角度,是完全可能采取能减少保障范围,就减少保障范围的。
需要注意的是,出于同样的责任认识问题,这次公布的条例,对于十分关键的校车资金问题,并没有明晰。条例规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那么,国务院财政部门何时才能制定出具体办法?另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这里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的是县、地级市,还是省政府?主体都不明确,谁来负总责?
所以,虽然有媒体称条例为校车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但鉴于政府主导原则的落实,还存在投入责任界定问题,因此要让这一条例得以实施,让校车真正安全,还有很多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