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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改试点的“黄灯区”之困

(2011-01-01 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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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近一个月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试点单位逐渐被公之于众。新近公布的一批试点任务和试点单位,主要为重点领域综合改革和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的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深圳市。这些试点地区的任务是: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形式。

 

教改试点,是我国《教育规划纲要》制订时,就确定的改革推进路线。但分析这些教改试点任务,笔者的一个感受是,如果试点地区(单位)动真格推进相应的教育改革,将面临类似南科大的困境,这就是如朱清时校长所称的“一路走来,没有红灯,都是黄灯”,教改试点将面临“黄灯区”困境。

 

这是由《教育规划纲要》本身所决定的。首先,我国《教育规划纲要》,虽然是统领未来10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但却没有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就说,《纲要》并没有变为法案,因此,执行《纲要》中提到的一些改革措施,就面临与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风险。比如,对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可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的定位却是公益事业。再比如说,从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所提到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来说,大学应该拥有自主招生、自授学位的办学自主权,然而,我国现行学位条例,却要求学校在获得国务院授权之后才能授予学位。形象点说,如果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做法,可以称着是“绿灯”的话,《教育规划纲要》所确定、但超越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改革思路,就处于“黄灯”区间。

 

其次,在我国《教育规划纲要》中,对于一些关键改革,多有“逐步”、“探索”的表述,比如,“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探索缩小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区域差距的举措等”,“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等等,由此,改革的路径并不清晰,有边走边看的意味。

 

教育改革的“黄灯区”,与我国其他领域的改革有诸多类似,需要改革者大胆地“闯”和“试”,要有承担责任的气魄。但客观而言,教育改革毕竟有教育的特点,这就是它影响千家万户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教育改革的风险、教育政策的不确定性,将直接影响到受教育的权益,此次南科大的教改,要家长与学校签订自愿参与改革实验的协议,就是考虑到其中的风险。在发达国家,一项教育政策的出台,事先要反复论证,而一经通过,将维持至少10年以上。

 

更重要的问题是,这样的教改,成败维系在改革者的胆识和勇气上,还要看更高行政部门的脸色,而不是把改革变为政府、学校等教育相关者必须依法执行的规定。在前不久的一次教育论坛上,来自地方教育部门的官员在谈及改革时,都提到改革需要“英雄情结”,但现在想做“教改英雄”的人并不多。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南科大这么引人注目,而朱清时校长,显得有些孤单,甚至另类。

 

这次教改试点,确定了10大项改革、试点单位有500家,推进教改的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所有这些改革试点,改革者的权力与责任、所能操作的改革空间并不明确。以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改革来说,地方政府能确定取消所有学校的行政级别吗?能对大学的办学评价从行政评价转为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吗?能改革区域内所有大学的校长选拔机制吗?值得注意的是,分析上述各地已经出台的教改规划纲要,比如上海、深圳,都没有提及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所谈到的取消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改革,由此可见,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改革,其实在其他政府那里并没有想好,或者说,现在等国家的整体部署。

 

教育改革最好不要有这种模糊的“黄灯区”,从目前情形看,要从头完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是不现实的(这一建议在征求意见时就提出过),而应该在教改试点时,特别注意两方面。其一,立即启动教育法律法规的修订,将现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学位条例等中,与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相抵触之处,进行讨论、审议,进行修订,以使教育改革有法可依;其二,应该对10项改革试点任务,进行系统的顶层设计,明确改革的步骤、节点、改革试点者的改革权力和责任。这样,就会让改革有明晰的路径,而不是处于暧昧状态,其成败不取决于个人英雄主义,而是制度化推进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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