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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中午,因迷路被困黄山风景区的18名上海“驴友”终于安全获救,并于17时30分启程返回上海。根据多方面发布的消息,此次被困黄山风景区的8名女生10名男生由复旦校友牵头组织,其中10人为复旦在籍学生,包括1名研一学生,另8人中有4人是复旦毕业生。安徽警方表示,为护送获救学生返回,黄山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民警张宁海不幸遇难。(新闻晨报12月14日)
18人最终安然脱险,让大家松了一口气,而一位民警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谁来对这起事件负责?按照一般逻辑,社会舆论首先质疑学校的管理,指责学校为何不加强学生的外出安全管理;其次,质疑学校的安全教育,指出学校没有重视学生的生命安全教育;再次,质疑景区的管理,为何不设置警戒线,坚决禁止游人进入未开发、开放的地区;如此等等。
这样的逻辑可以理解,但在笔者看来,把学生在校外的安全,也归为学校管理范畴,是学校难以承受之重,对于已经成人的大学生来说,应该明白,自己才是自身社会生活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如果说只要某个学生在求学期间,发生安全事故,都得学校负责,其结果,就必然导致“圈养教育”,这在中小学已经上演,学校不准学生课间打闹,也不组织学生春游、秋游。在这起事件中,如果要求学校严格管理,学校所能采取的办法,要么是,禁止一切学生私自结伴旅游行为,结伴旅游必须报学校批准;要么是,学校与学生签“生死状”,告诉学生擅自外出活动,出现安全事故,自己负责。这不是笔者的臆想,而是活生生的事实,很多大学,就出台类似规定。
这样的规定,自然贻笑大方,但于学校来说,则是不得已而为,因为一旦学生出事,“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实,大学作为教育机构,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只能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学校必须负责学生在校园中学习生活的安全,但对于学生与教学无关的社会生活,管理学生的是社会法律法规,因为此时的学生是社会人,学校无权管理、无法管理,也难以承担责任。笔者多年前曾听到有大学生在谈论野外探险时提到,我们不怕出事,因为我们的名牌大学生,要是出事了,肯定会第一时间得到救助,这听上去很荒谬,但大学生责任、权利意识的错位可见一斑。
如此道理,应该在学生进校之时,就明白地告诉学生。相对于大家所谈的生命安全教育来说,这种明确权责边界的公民教育,对学生形成责任意识,更为重要。从这起事件分析,活动参与者缺乏对自身负责的意识,是十分明显的——多位资深“驴友”表示,活动组织者缺乏基本的户外旅游经验,在活动中更是犯下了多个错误。
从公民教育角度看,今天的学校教育远未到位——这又把学校兜了进来,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不是学校教育就能完成的任务,而是需要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共同努力。据介绍,类似的事件六年前就曾发生。早在2004年,一支由5位复旦毕业生和在校生组成的登山队,不顾学校和家长反对攀登海拔6206米的启孜峰,就引起过社会的广泛关注。学校考虑到5人在技术水平、装备以及经验方面都不成熟,因此没有批准。但最终5人还是执意前往。事实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对大学生所做的不是审批,而是告诉他们,你们必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至于行为选择权,则属于他们自己。他们有权选择冒险,这也可以视为一种生命价值。
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公民法律责任、公民道德责任,这是理清学校、家庭、学生、社会权责十分重要的内容,在这样的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才能让责任教育、生命安全教育真正能落到实处,每个学生,才会对自己的选择进行理性的评估,而每个社会公民也才会对学校、社会、学生的责任进行清晰的判断,才不至于出现要学校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就侵犯学生权益;实现学生自主管理,就陷入无序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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