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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将择校费变身赞助费合法化

(2010-09-29 09: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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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近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条例对有偿家教、择校费、尖子班等热点教育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针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捐资助学费,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向社会公布,学生根据实际标准进行缴纳。(重庆晚报928日)

 

或许重庆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基于现实的无奈,就如报道所称,有与会者认为,只要教育资源不均衡,就会出现择校费,有时虽然不叫择校费,但它会以捐资助学费或其他名目出现。因此,与其让学校巧立名目、不明不白地向学生收取,还不如对捐资助学费用进行规范。

 

这貌似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自国家发改委发文要求取消借读费、择校费之后,全国各地都存在以捐资助学费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的情况,这被媒体称为“被捐资助学”——通过“规范”,家长可以知道捐赠的标准是多少、学校也可明正言顺入账(不会出现有人所称取消择校费反而在学校里出现腐败的问题)、政府也可使用这笔费用。可是,不管怎样“规范”,从根本上说,这其实是把非法的择校费,通过捐赠助学费名义合法化。

 

作为社会支持学校办学的一种方式,捐资助学当然是允许存在的,但是,其前提必须是捐赠者本人同意,而不是“被自愿”,更不能将其作为一种收费项目——哪有捐资助学,是要制订捐赠标准的呢?义务教育阶段与入学机会挂钩的捐资助学,从本质上说,就是择校费。这类捐资助学应该取消,而不能进行所谓的“规范”。

 

在笔者看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捐资助学费,是可以完全取消的。对于公办学校来说,政府有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经费,社会的捐资助学经费,可以直接进入政府教育基金统筹,而不是进入每个学校账号,这样,学校不能收取任何捐资助学费,一旦收取即被认为违规,而政府收取捐赠之后,不能回报给捐赠者进入某学校的机会。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已经在学费标准上,高于公办学校,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应该享有同等的政府补贴,因此,在享有政府补贴之后,也不能向学生收取额外的捐资助学费。

 

客观上说,对于择校费与捐资助学费,一些地方政府是万般不愿意取消的,在一些地方,政府就靠这些费用,来减少自己对教育的投入;而且,还有一些地方,极不愿意看到学校均衡发展的局面,因为这样一来,各校办学质量大致相当,家长不择校,也就等于政府部门失去“特权”、学校失去“商机”,无法与老百姓“做生意”,因此,对于《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责任,很多地方政府并不积极落实,总是对保留择校费找借口。——据媒体报道,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宋愚这样说道,“‘捐资助学费暂时还不能一下就全部取消。不论是‘捐资助学费’,还是‘择校费’,这些都是在目前教育资源还不够均衡现实条件下,实现生源分流的一条措施,这样做至少对有的家庭而言,还可以通过多缴钱来获得去名校的上学资格。”

 

教育均衡问题,其实并不如一些地方官员所理解的那么难,所谓“条件不成熟”,只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按照GDP4%或者当地财政收入的15%拨付教育经费,同时按照法律所要求的调整义务教育经费配置方式,很多老大难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唯一的问题,就是政府是不是把国家法律当回事,是不是愿意增加投入,愿不愿调整拨款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重庆采取立法的方式,将替代择校费的捐资助学费列进《条例》加以规范,由于其立法精神与上位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抵触,所以,就是入法,也是违法的。对于重庆的立法部门来说,应当做的不是将非法的择校费,以变通的方式合法,而是对政府部门实行监督,是否真正落实国家《义务教育法》,保障了教育投入,是否调整了教育拨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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