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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上小学时间应慎行

(2008-10-27 09: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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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孩子究竟几岁该上学?”这个本该不是问题的问题,最近却在社会上引起阵阵热议。前不久在由新华医院主办的2008上海国际儿科精英论坛上,多位儿童保健专家提出,我国现行规定的6周岁入学年龄过于“一刀切”,应当由儿科医生对每个孩子的心智和体格发育成熟度综合评估后,再由家长来选择适当的入学时间。

 

说“孩子究竟几岁该上学”这个问题不该问,确实有些道理,因为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此可见,我国孩子上小学的法定最低年龄为6岁,可允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推迟到7周岁。

 

但是,无论是现实情况还是儿童保健专家的建议,都反映出另一个不可忽略的现实,有的出生在9、10月的孩子,各方面表现“颇为成熟”,但是由于不符合当年8月31日之前出生(不少地区都按这个时间节点招收适龄学生)这一条件,比6周岁小一、两个月,只有等到来年上学;而有的出生在6、7月的孩子,与同龄孩子相比很是稚嫩,不具备自理能力,可按到6周岁必须上学的规定,只有送上小学,但却很不适应。在“一刀切”的规定下,有的家长为了让孩子挤上这班车,或者放弃这班车,不惜跑关系,改出生日期,甚至有的从出生时就未雨绸缪,赶在8月31日前剖腹产。

 

在6岁上学的基本要求之外,适当允许家长按照孩子的心智和体格发育程度,选择上学时间,无疑是既尊重家长意愿、学生成长规律,又有利于小学教育顺利开展的好办法。但是,实施这一办法,同时面临诸多问题。

 

《义务教育法》是各地实施义务教育必须遵守的法律,各地制订实施细则,必须在义务教育法的框架之内。因此,调整学生上学时间,允许不到6周岁的孩子上学,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最好的途径,是提请对《义务教育法》进行进一步修订,比如,将上学时间确定为5周岁到7周岁之间。美国的规定,即是如此,可以由家长在5周岁到7周岁之间作出自由的选择。

 

儿童专家的建议,无疑是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但是,在现实之中,这一建议有可能走调变形。近年来,在“不输在起点”的早教影响中,不少家庭渴望孩子早学知识、早上学,如果允许家庭适当自主选择上学时间,则有可能发生一些家庭不顾孩子身心提前让孩子上学的情况。这将给孩子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不是身心的健康成长,还不如“一刀切”对更多学生给予实际利益的保护。

 

至于让权威医疗机构对孩子进行科学评估,提供孩子心智“成熟度”报告,首先面临科学评估体系本身的指标科学性问题,其次,也难免出现学生心智“成熟度”报告,被作为他用的情形,比如,会不会有家长为了达到提前入学的目的,想办法提高心智“成熟度”的评价?还比如,会不会有小学,以给学生进行心智“成熟度”评估为由,实际上对学生入学进行考核,从而使上学入学的禁考令更无法实施?并进而把这种评价成为另一种考证?再次,让家长先找机构对孩子进行评估,然后再提出申请,是否是一种变相的行政许可,通过行政要求,为评估机构制造了评估市场?

 

只有认真回答了以上问题,才能更好地从尊重学生个性出发,执行新的上学年龄规定,否则,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没有健康的教育观,没有对评估的约束,无法保障家长的自主选择权,改变孩子的上学时间,可能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混乱的局面,违背出台新规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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