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会立竿见影吗?
(2009-01-12 2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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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杂谈 |
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会立竿见影吗?
北方可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而出台这一规定的背景是:“当前,少数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极少数法院领导干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
据报道,司法腐败现象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深感担忧。他强调:“近年来,数名大法官落马,其教训不可谓不深,但此类腐败问题仍未禁绝。尤其是个别高级法官的问题出现后,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危害。”的确,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而在当前社会,这道底线就常常被突破,或者说已经部分失守了。在时下的媒体上,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各种级别的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司法厅长、纪委书记东窗事发的报道,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一案。如果说过去人们对司法系统人员执法犯法还稍感惊讶的话,如今这样的案件人们已经见怪不怪了。其实,在大量的上访群众中,很多就与司法腐败有关:由于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遭到破坏,当事人常常不接受法官的判决,反而把法官的判决申诉到行政机构,这实在是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
不过,说到最高法院的这“五个严禁”,就同样值得玩味。一是出台这样的规定本身就多此一举,因为这既是现有法律(如《法官法》)当中的已有规定,也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何必以文件形式重申已有的法律条文,它除了说明已有的法律行同虚设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呢;二是按照国家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最高法院与各级法院并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它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只能通过司法解释和基于审级监督而构成的程序性权力,因此出台“五个严禁”这种行政做法本身就存在一个常识性的法理障碍。
那么,这“五个严禁”的出台,它会一举扭转“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吗?客观讲,我们不能说它一定没有效果,但我想它在更大程度上只能是一个形式主义的“作品”罢了。因为类似这样的规定,它并不能解决机制问题,而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罢了。事实上,从司法原理到其它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都表明,司法腐败通常源于法官的审判独立未能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比如地方法院高度地方化、行政化,行政、政党力量对司法的干预和操控等等。也就是说,制度缺陷才是司法腐败的温床。有人就发出了这样的诘问——假如我是一名中国普通法官,我会请教最高法院:如果院长私下打招呼,授意我按其要求判案,我要不要办这个人情案?如果我按规定拒绝了院长要求,我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总之,如果司法力量常常处在对权力服从的地位,中国的司法腐败就绝不是“五个严禁”所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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