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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猛于火

(2005-11-23 19:30:20)

公司猛于火

今年春节是2月9日。1月9日凌晨1时许,上海徐汇区乌鲁木齐中路179弄62号麦琪里发生火灾。62号三楼南间的朱某一家3口脱险,但居住在同号三楼北间的朱某父亲朱水康和母亲李杏芝被活活烧死。

这是一起纵火案。放火的不是盲流,不是流氓,也不是黑社会,而是一家隶属国营,在工商局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徐汇区乌鲁木齐中路179弄62号麦琪里是一块拆迁地。当时,负责动迁的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孙勤,授意员工陆培德对不愿意搬迁的朱某:“弄把小火吓吓他们。”陆培德传达此意,公司另一工作人员王长坤实施放火。

上海市曾专门制定有关发房屋拆迁工作的“五项制度”,即公示、信访接待、举报、承诺和监管制度,规范动迁行为,严禁对动迁户哄、吓、骗,严禁对未签约居民户断水、断电、断气、断通信,严禁动迁工作人员打人、骂人。但徐汇区所属国企上海城开(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成立的所谓“动迁应急小组”(动迁居民称之为“打手别动队” ),为对付补偿谈不拢、不愿搬走的居民,动用过上述所有的违法手段。

上海也曾对全市的拆迁公司进行过归并整合,禁止动迁公司中含有个人股份。但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竟进行内部人分利,其副总经理,也就是“1·9”纵火案的指使人杨孙勤占有该公司10%的股份。因为有了个人利益,该拆迁公司自然追求利益而不是社会效益最大化,动迁中目无法纪,欺压、威胁动迁居民的事不断发生。

“是谁准许设立这样的公司的?”麦琪里附近安福路一位居民质问。

这样的公司?公司应该是什么样的?

前几天刚刚去世的世界著名社会思想家,管理学之父德鲁克的看法是:公司是一个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的,将人们联合起来的社会机构。”

在现代企业方面,中国的确就像一个孩子,自然离圣人的要求相去甚远,抑或是越走越远。现在,中国越来越多的公司成为打着公司的招牌行无公惟私勾当的社团。他们有法人,干无法事。在他们心目中,“有限责任”就是不负责任,更遑论社会责任。

过去,还只是皮包公司,无良公司,现在竟成了杀人放火公司。

过去,我们怕过“公家”,怕过“公安”,现在,我们怕死了“公司”。

今年4月19日,昆明市交警部门重新设置了道路停车泊位。一家名叫“驿通”的公司开始统一收取停车费。以前的3元停车费提高到了5元,以前的“停车15分钟内不收费”变成“一停车就收费”。矛盾由此滋生。

据报道,昆明驿通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是由昆明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昆明市道路安全协会两个法人股东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昆明市道路安全协会出资85%。

驿通公司收费常发生争吵,一吵架就有交警出现,说是来参与管理。而且,驿通公司收费人员都统一着装,其袖标中居然印有“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字样。

公家,公安,公司合股,其势必猛于虎,猛于火。还记得那些宛如人间地狱的煤矿吧。

去年10月,以老蔡、阿辉为首的7人流氓团伙盯上了北京电影制片厂附近的群众演员市场。他们成立影视公司招募群众演员,再以暴力手段强行向各剧组推荐。

影视公司内有明确分工,有的在公司坐镇指挥,有的充当招募群众演员的“导演”,还有的充当打手。他们长期盘踞在北影厂附近,将想当群众演员的人强行拉到自己的群众演员招募基地,同时强迫准备开机的剧组使用他们提供的群众演员。对于不用其群众演员的剧组,轻则派人到剧组捣乱,重则叫打手殴打剧组的导演和制片人。该流氓团伙凭借对群众演员市场的垄断,大量克扣演员们的收入。

想必,北京电影制片厂附近的群众也会问吧:“是谁准许设立这样的公司的?” 而我要问的是,这样的公司有没有人管?

我们国家的立法还不完善,公司的立法更不完善,尤其是在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方面。公司立法强调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法律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是当今的世界趋势。我们应该有一部新的公司法,将公司的定位明确为营利和社会责任并重。同时,将公司的社会责任明确表达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这样,至少,想为非作歹的,不必成立公司。

                                  五十狼写于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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