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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立法中的政府职能“二级跳”

(2005-11-01 08:09:07)
分类: 经济痛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日前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循环经济促进法列入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已开始起草循环经济促进法,2007年该法律草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10月30日《人民日报》)

 

循环经济立法中的政府职能“二级跳”

 

提到循环经济,我们脑海中自然而然会想起糟杂的废弃物与被污染的生活环境,着实到了不得不立法治理的时候了。一个很直白的问题是,循环经济立法的落脚点在哪里?在协调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三者关系的潮流当中,政府的确切坐标在哪里?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公共管理”,即政府代表社会利益对个体行为进行限制与管理。然而从社会整体层面来看,废弃物的处理与回收已远超出个体范畴,而成为一种“社会病”,这个时候便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环境服务设施,而享受这些服务的企业与个人相应缴纳一定费用的义务——双方由过去命令与服从式的管理关系转化成了互动沟通式的契约关系。

 

政府职能由公共管理扩展为公共服务,可称为其在循环经济立法中的“一级跳”。比如对于废旧物质的回收、再生可能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政府制定有关的技术和工艺标准,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再如政府对社会机构的循环经济科技研发进行融资扶持,并通过绿色采购、绿色补贴、鼓励绿色消费、优先发行循环经济债券与彩票等方式,推动企业与个人循环经济意识及行动有条不紊地迈进。

 

然而由于政府公共服务的绩效难以评定,加之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发号施令之陋习的阴影犹存,所以政府职能应尝试“二级跳”——公共服务市场化,即将政府某些公共事务与管理职能通过适当形式委托民营部门或非营利机构来提供,而政府只担承监管的职责。澳大利亚政府便通过财产权和市场创建、可交易许可权等一系列措施,引导民间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循环经济的开发中来,这样可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技术创新、更好地满足企业与公众的需要。

 

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于循环经济而言,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打破循环经济的垄断壁垒,通过经济刺激吸引民营企业稳步赢利并变废为宝,这也是我国环保市场化改革的攻坚所在。但由于公共服务营利的取向,应警惕的是一些政府部门通过异化市场准入机制并与不法企业勾结、共同掠夺社会资源等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积极培育民间化的独立性中介组织,在循环经济市场化进程中起到利益制衡与监督责任。

 

循环经济立法的重心在于政府职能顺利完成由公共管理扩展到公共服务并深入市场化之“二级跳”。有必要指出的是,政府职能的两次跳跃并不是断裂的,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必须延伸到市场化与民营化层面,而循环经济的市场化运作更离不开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支持。欧盟与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无不坚持这一原则,法国法律甚至明确规定国民每人每年必须回收四公斤的电子垃圾——政府、企业、公众树立起“资源循环意识”并成为了一种民族自觉,这无不对我们以醍醐灌顶式的启示。(东方愚10月31日写于青岛浮山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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