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中国媒体停止一切歧视女性性工作者的报道
(2011-08-29 09:26:49)
标签:
杂谈 |
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包含30条条款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界定了“对妇女的歧视”“妇女的各种权利”以及政府承担的保障这些权利的责任。时至今日,共有170个国家已经批准了消歧公约。1980年,康克清代表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公约第二条: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依据以上条款,我们认为,中国部份媒体违背了国际《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给女性性工作者群体造成了伤害。
再此我们向中国媒体,包括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提出严正声明:请消除一切对女性性工作者造成歧视的报道!原有带歧视性报道与侵犯性工作者权益的图片或文字,应立刻做删除处理。
请杜绝以下与歧视女性性工作者相关的内容:
1、杜绝在公众报道中采用女性性工作者正面,着装不整齐,裸体,或正接受警察暴力巡检的图片。
2、杜绝在报道中加以负面的道德批判。
3、杜绝对在报道中采用呼“卖淫女”或“失足妇女”等歧视性语言。
4、杜绝报道处理图片时,仅遮住眼部,使当事人的亲属朋友仍能通过文字或其他部份辩认。
5、杜绝在报道中暴露女性性工作者工作地点与家庭住址,或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因为歧视,女性性工作者不敢暴露自己的身份,即使受到伤害,也无法站出来替自己维权;因为歧视,女性性工作者失去恋爱,婚姻,或选择其他工作的勇气;因为歧视,女性性工作者成为受到犯罪份子最容易侵犯的群体;因为歧视,女性性工作者失去了公共空间,失去了做为妇女的平等权益。
在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重视女性性工作者权益。停止传播一切对女性性工作者造成歧视性伤害的报道,也呼吁媒体,记者,至今日起,以平等,尊重,爱护的立场,来报道已经深受歧视伤害的女性性工作者,共同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