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读赵军的〈惩罚的边界〉解读社会对性工作者的另三个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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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谢祝平燕老师在华师安排了赵军博士的讲座. 赵军博士是我为数不多的偶像之一. 我的偶像还有潘绥铭,万延海,李银河。成为我的偶像的原因是,这些人或多或少为性工作者,为我关心的人群做过一些实在有意义的事情。而赵军先生的研究,与我们小姐的生命息息相关。他给予了小姐这个群体更真实,客观的评价。
《惩罚的边界》这本书,我看了两年了。这是一本很值得一读的书,我甚至把这本书当作为我们小姐平反的工具。他的研究证实了社会上许多对于小姐问题的看法,是一种不合实际的偏见。在书中,他提出了对小姐现象持有“破坏家庭说”的疑问,“性病,艾滋病专播论”的缺陷,“诱发违法犯罪说”的质疑。
这三种观点是社会,舆论强加在小姐头上的主要三大罪状。
1. 关于“破坏家庭说”
赵军提出了三个疑点:
恩格斯在经典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卖淫是对专偶制(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小姐现象破坏婚姻家庭的说法与恩格斯的理论相矛盾,而持有这一说法,也缺乏相关的理论依据。
就中国古代而言,娼妓制度,其实来源于整个社会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国的历史一直都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娼,几千年来,妓女的存在与婚姻家庭都相安无事,在古代我们没有听说妓女颠覆家庭的危机,怎么现代会是家庭的威胁?这是小姐的原因吗?
前些年,广东妇女对小姐深恶痛绝,可很快地,她们又调转方向,把矛头指向“二奶”,因为只有“二奶”才是真正对家庭构成威胁的人。
赵军先生指出,要从网络或杂志的某些地方,找个嫖娼嫖得妻离子散的故事并不难,而要讲一番嫖娼可使国破家亡的道理也不难,可这样的说法,都不是一种经过科学研究的方法得出的理论,只是某一部份的价值论。而他的研究不会受制于这些“故事”与“道理”,而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展开调查与研究,找到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小姐确实可以破坏家庭。
在他的调查结果中显示:
有21 个嫖娼的已婚男士。
21 ——30 岁,有4 人;
31 ——40 岁,有8 人;
40 ——50 岁,有6 人;
50 ——,有3 人。
这些人中,分居者有两人,分居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男人嫖娼,而是因为夫妻中的一方在异地工作。
离婚的有三人,离婚的原因也与男人嫖娼无关,两个是因为男人养了“情人”,跟妻子离婚,另一个是因为受不了妻子与本单位男士的绯闻而离婚。
夫妻关系正常的有14 人。这中间有三个人的妻子知道自己的丈夫嫖娼,但并不打算跟他离婚。而在调查的208 名小姐中,有51 个是在婚的。有11 人表示与丈夫感情很好,有36 人认为过得去,有4 人经常吵架。但这种现象在她们从事小姐之前,就存在了。
而在我管理的离婚女人群里,有近一百个网友,离婚的原因不是因为男人嫖娼,大多数是因为男人有小三,小三并不是小姐,而是同事,网友,一些比她们年轻的女人。
如果是因为嫖娼现象破坏婚姻家庭,而在刑事政策中严历禁止卖淫嫖娼,那么法律是不是就包容了“二奶”,“小三”现象对婚姻家庭的危害呢?
《惩罚的边界》这本书,我看了两年了。这是一本很值得一读的书,我甚至把这本书当作为我们小姐平反的工具。他的研究证实了社会上许多对于小姐问题的看法,是一种不合实际的偏见。在书中,他提出了对小姐现象持有“破坏家庭说”的疑问,“性病,艾滋病专播论”的缺陷,“诱发违法犯罪说”的质疑。
这三种观点是社会,舆论强加在小姐头上的主要三大罪状。
1.
赵军提出了三个疑点:
恩格斯在经典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卖淫是对专偶制(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小姐现象破坏婚姻家庭的说法与恩格斯的理论相矛盾,而持有这一说法,也缺乏相关的理论依据。
就中国古代而言,娼妓制度,其实来源于整个社会所实行的婚姻家庭制度,中国的历史一直都允许娼妓的存在和男人有限度的嫖娼,几千年来,妓女的存在与婚姻家庭都相安无事,在古代我们没有听说妓女颠覆家庭的危机,怎么现代会是家庭的威胁?这是小姐的原因吗?
前些年,广东妇女对小姐深恶痛绝,可很快地,她们又调转方向,把矛头指向“二奶”,因为只有“二奶”才是真正对家庭构成威胁的人。
赵军先生指出,要从网络或杂志的某些地方,找个嫖娼嫖得妻离子散的故事并不难,而要讲一番嫖娼可使国破家亡的道理也不难,可这样的说法,都不是一种经过科学研究的方法得出的理论,只是某一部份的价值论。而他的研究不会受制于这些“故事”与“道理”,而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展开调查与研究,找到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小姐确实可以破坏家庭。
在他的调查结果中显示:
有21
21
31
40
50
这些人中,分居者有两人,分居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男人嫖娼,而是因为夫妻中的一方在异地工作。
离婚的有三人,离婚的原因也与男人嫖娼无关,两个是因为男人养了“情人”,跟妻子离婚,另一个是因为受不了妻子与本单位男士的绯闻而离婚。
夫妻关系正常的有14
而在我管理的离婚女人群里,有近一百个网友,离婚的原因不是因为男人嫖娼,大多数是因为男人有小三,小三并不是小姐,而是同事,网友,一些比她们年轻的女人。
如果是因为嫖娼现象破坏婚姻家庭,而在刑事政策中严历禁止卖淫嫖娼,那么法律是不是就包容了“二奶”,“小三”现象对婚姻家庭的危害呢?
2.
小姐传播性病和艾滋病,这一说法不管是在民间,还是学者专家,或官方的文件里,都得到了肯定。但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一点:
性病或艾滋病的传播,不是因为“性”,而是因为“不安全的性行为”造成的!
只要有不安全性行为的人,就有可能成为性病或艾滋病的传播者,不管这个人是不是小姐!
而现在,有多伴性行为的,仅仅只是小姐吗?为什么不把责任落到性生活不检点,性伴多数的男性身上,而他们中的许多人只在与小姐发生性行为时才带安全套。
在这本书中提到,潘绥铭老师在分析“谁是最危险的传播者”这一问题时指出:
即使所有的小姐都100%
而在关于安全套的使用调查中显示:
以卖淫为主的休闲屋,桑拿屋等有组织的场所使用状况较好,零散的,无组织的性服务小姐使用较差,处于间接组织状态的居中。
而
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
普通人群之间故意传播性病就不需要打击吗?
我们看这条法律的补充说明: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为什么法律不保护受害者?而一味地强调营利目的?那么这条法律的制定,实际上并不是为了打击传播性病的行为,而是为了打击卖淫嫖娼。为了打击卖淫嫖娼,居然可以把受害人的利益放在一边,实在是可笑之极!
3
“破坏了社会稳定并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是官方,乃至公安部门一惯地说法,这未经考究的观点,已经成为了中国主流社会的“常识性话语”。
赵军在这里提出来了,诱发说,所指的诱发犯罪的几种形式,并一一进行了推敲。调查结果证明跟卖淫现象,并无直接的联系。
我倒认为,正是法律的不完全,不公正地强调打击卖淫嫖娼,没有最大化的保障弱势者的权利,才导致小姐成为边缘群体,成为犯罪份子垂涎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