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扫黄、严打中禁止以安全套为证据的联合声明
(2010-07-07 18: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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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武汉民间女权工作室
目前,全国掀起了扫黄风,但我们很遗憾地发现,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都将搜出的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我们认为,这样做不仅不符合情理,更不符合现行法律。
法律规定,警察在没有证据支持有金钱、财物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安全套认定有卖淫嫖娼行为而进行处罚。并且,我国明文规定要推广使用避孕套来预防性病和艾滋病的传播,卫生部门,疾控部门也经常上门去一些娱乐场所纷发避孕套,宣传避孕套的使用,公安部门只将搜到的避孕套作为卖淫嫖娼证据,这是自相矛盾的。所以,我们呼吁公安部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规定在执法中,公安机关不得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
公安部门在严打、扫黄打非行动中,经常以安全套作为娱乐场所存在性交易的证据,这使得大部分娱乐场所经营者不愿意在公开位置摆放安全套,不再支持卫生工作者到娱乐场所进行艾滋病防治教育。卫生部在 1998年1月8日发布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卫疾控发[1998]第1号)中指出:“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性病艾滋病传播的宣传;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公安部门将安全套作为存在性交易证据的这一做法,减弱了国家防治艾滋病的努力。
因此我们呼吁,公安部在严打扫黄中,请不要以安全套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