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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华为说句话:跳楼事件与媒体的“建设性”报道
陈志刚/文
树大终归招风。
华为员工跳楼事件再次激起了传媒和公众的热情,大家开始将几桩死亡事件联系到一起,挖掘华为企业文化的不是,甚至检讨中国通信业的畸形。
想起了两件“相干”的事情。
2008年2月20日,深圳龙岗区葵涌某墓园发生山火,绵及50亩,后经当地各部门的及时处理,迅速被扑灭。第二天,报纸关于此事的报道标题是《比亚迪附近发生山火》,而文中无一处提到比亚迪。
当月某个周末,比亚迪公司几个“放假了”的员工到“镇上大排档”聚餐,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当天媒体播发出来的标题便是《比亚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如是云云。
诸如此类,作为曾经的媒体从业人员,完全可以理解——通过绑定大企业和熟为人知的概念,可以让新闻得到更多的关注。而且,正文里面对相关细节进行了清晰之描述,没有过错。
然而,经传媒如是不经意的诱导后,传播起来产生的概念则可能如标题所述,造成对事件的曲解,及对相关企业的误会,甚至引起群体恐慌。
回到华为事件。
类似事情一出,为什么首先被关注的,不是对死难者处理措施的追踪,及对死难原因的全面调查,而是不由分说地将板子先打在身后的企业身上?后者在制度和保障方面的不健全肯定难逃其责,但应该仅是原因之一。
纳尔逊·费林特曾在其著作《报纸的良知》中讨论过一个问题,即是否应该对落难事件进行追踪。作者的态度倾向于否定。因为他认为,这样对亡者亲属是一种折磨,是不道德的,也无助于解决问题。
同样,如此境况下,对华为类似企业的无来由的责难,也无助于解决问题——除非华为消极处理死难者善后事件,或者该现象具有确定之普遍性。
而事实不是这样。
一方面,从此前几桩事件的处理来看,华为都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公示,并采取了积极妥善的善后措施;另一方面,此类事件并不具备普遍性。
于此,我非常支持此前项立刚老师提出的“不要因此妖魔化华为”的态度,认为,媒体和公众应该给予这家优秀企业以更多的宽容,而我也完全相信,华为会在不久的将来,因此在相关制度上做出相应解释和完善。
记得某位非媒体界的忘年交曾经与我谈及对媒体报道的理解。他认为,媒体报道应该有建设性,不能以批判和愤青为荣,总是对事务怀抱批判之态度,而应该将报道指向定为“利于引发思考,直至解决问题”。
是,以为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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