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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歌包房的版权费给谁?

(2006-08-22 11:34:44)

 

 

昨天,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初步定的是每间卡拉0K包房每天收费12元。

我先说明两点,第一,我基本上不上卡拉OK,所以,这个价格哪怕再高对我没有损害;第二,我坚决支持国家版权局保护版权的作法,不但是音乐版权,文字图片版权都应该得到切实的保护。

但是,我有一个疑问,版权费收取后给谁?

从公告的字里行间看,版权费是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大概是由这两家协会代表版权所有者,在扣除了国家税收和两个协会的管理费后,剩余部分分给作曲的、写词的、唱歌的、出碟的,等等。

这无可厚非,劳动嘛,应当得到报酬。

当然,分配的工作相信十分艰难,因为不知道哪个包房哪天唱哪首歌最多,也不知道那首歌可能几十天也没有一个人点唱过;再则,这几个环节,究竟谁应当多分一些?肯定有各种各样的说法,而各种说法都有自己的道理,要说出个一言九鼎的话来,还真有些难。

这也不说它了,这两个协会的工作人员想必也非等闲之辈,钱都能收上来,还怕分不好吗?实在不行就平分,实在不行就抓阄。

这当然是玩笑话。

但是我有一点不理解。卡拉OK里唱的歌,也许词作者和曲作者挣的钞票不够多,而许多唱歌的靠唱歌挣的银子已经不少了,稍微有点名气的歌手,在演唱会上唱上几首歌,或者根本不用唱,对着口型哼哼几下,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就到手了,而且是税后的。有的著名歌手假唱几首个的收入就是几十万元,而中国许多小厂一年的利润也就是几十万元。曾经有人在某歌手下台后问他:你又吃掉了几个厂子的利润?

我不是眼馋他们这么轻松地搂银子,而是觉得作事情也好,定章程也好,要顾及左邻右舍,也要考虑前因后果。如果说没有一个章程来限制歌手们走穴时的超高收入,为什么要在另外一个地方来规范呢?这样的话,一方面他们的非正常的高收入没有遏止,另一方面又要给他们新的大笔收入,似乎缺少了公平二字。

有人会说,不能说他们的高收入不正常,别人愿意给,就是正常。如果说这种说法成立的话,在KTV里唱歌不愿意付版权费也是正常的,因为他们不愿意给。甚至还有人会认为:我唱了他的歌,就是给他作了广告,要收他的钱呢!

我不知道演唱会上歌手们唱的歌会不会分一点给词作者和曲作者,再就是配器者。应当是没有,起码我没有听说过。如果KTV的版权费要分给这些人的话,那么演唱会上歌手的收入里,是不是也应当有这些创作人员的版权费呢?

当然,所有的规范都是一步一步走的,不能因为某一方面还没有规范,就抵制所有的规范。在这个意义上,K歌包房的版权费收的有道理。但是,制定任何一个章程乃至法规,都要考虑公平性。尤其在我们着样一个处在转型期的国家,章程的制定可以有一些不平衡或者不合理存在,但是,要有一定限度,超过了限度,章程就很难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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