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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尚不敢公告,审判怎指望公正?

(2015-04-22 11:19:22)
标签:

新中国大厦

缉拿

开庭

高层

旁听

开庭尚不敢公告,审判怎指望公正?

 

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以司法公开为必要条件(不公开是特例)。假如法院的审判,连司法程序上的基本规定和规则都不遵守,人们还能指望它主持公平正义吗?

 

开庭尚不敢公告,审判怎指望公正?

 

           鄢烈山

 

330,中办、国办颁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恰巧在同一天,《财经》杂志,刊发了长篇调查报道《(广州)新中国大厦的“红与黑”》。读罢之后,我写了一篇《新中国大厦案因何人干预而烂尾》,贴上我的新浪博客(同时也就发在新浪微博上了)。

 

当过调查记者、熟悉司法国情的朋友,跟我分析说,这个案子水深得很,确实可能“有高层的干预,想大事化小”。

《财经》的报道称:接盘新中国大厦的金穗丰公司董事许俊豪称,广州市公安系统内部人士向其直言,最初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潘维曦,而不想追究他的“行贿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金穗丰公司方面还称,广东警方在2013年年底抓捕潘维曦归案时,甚至招致有关部门的不满。

——你看,“新中国大厦”案的要犯潘维曦,被从香港缉拿归案,放在海珠区法院而不是广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就显得可疑。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潘维曦,这个罪名就是成立,顶格判刑也就是3年,很可能判个1年多,用拘押期一抵,放人回香港,好比曹操过了华容道,检察院再抗诉也多半是白嚷嚷。

 

根据刑诉法规定,初级法院一审的刑事案件,单一罪行的刑期不超过15年,而潘维曦涉嫌多个罪名,其中有些罪名属于重罪,且案件影响又特别巨大,依法就应该由广州市中院来一审。

 

首先,1999年广州爆发150亿元非法集资大案,牵涉其中的潘维曦携7亿多港元一跑了之,尚未封顶的新中国大厦由此烂尾。他涉嫌的这个巨额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如果成立,加上畏罪潜逃,就够判无期乃至死刑。为什么人抓回来了却不追究此罪?

 

其次,《财经》掌握的司法材料显示,潘自称他给宋志永拿去“搞关系”的经费在2000-3000万元之间。不论是为脱罪,还是为继续控制新中国大厦,或者为吞没应上交市财政的“新中国大厦”的出租金,拿巨款去“搞关系”都是“行贿罪”。这个“行贿罪”够判多少年?当然有人不愿意追究他的“行贿罪”,因为有行贿必有受贿。

 

第三,财经杂志说潘维曦,在潜逃与被通缉的十余年里,左手牵“红”,右手染“黑”,居然以在逃之身,通过“遥控”涉案的新中国大厦谋取巨额利益。这个“染黑”是否成立,不经审理岂能放过?还有吞没租金所用的合同,是否涉嫌欺诈?等等。

 

不论是1999年的非法集资大案,还是2011415潘维曦实际控制的中怡(物管)公司拒绝撤离新中国大厦时,爆发的震惊广州城的群体性斗殴(当天广州市公安局派出1000余名警力才控制住局面,时称“4·15暴力袭击事件”),都是影响及于全广州的大案。这种案件依法就应该在中院审理。

朋友这样分析,我愈发想关注一下此案的审理。

同时,我退休前当编辑,坐办公室,没有机会了解司法现实,现在有空了便很想看看庭审现场。20137月,我在新疆的伊宁市,第一次跟媒体朋友一起去旁听了伊宁市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那次旁听对公诉人(检察官)和审判长留下了较好的印象,多少改变了我认为基层司法人员粗野傲慢的偏见。去年71日前后,我两次进香港高等法院观摩,增加了对香港司法制度的感性认识。

 

现在,我想看看高喊建设法治,推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今天,广州和广东的司法现状如何呢?

 

为此,我上网读了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刑诉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这里特别强调了第一审案件应该公开进行。

 

刑诉法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我显然不属于规则列举的三种“不得旁听”的人员(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等)。

 

听说“新中国大厦”系列案中被指控的涉黑团伙宋志永等人将在海珠区法院并案开庭审理,便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查看“开庭公告”栏,结果是“无法显示该网页”。

开庭尚不敢公告,审判怎指望公正?

 

 

那么便到海珠区法院实地查看一下,顺便了解旁听要办许可吗。上周五(417日)下午,我们几人到了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区法院。纸质“开庭公告”的没有!不是仅仅新中国大厦案的没有公告,别的开庭公告也没有看见。这与香港高等法院的做法大不同,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呀。但愿是我们在海珠法院找得不仔细而疏漏了。可是,官网上为什么不显示“开庭公告”呢?

 

我在香港高等法院旁听过好几个法庭,自由进出如商场和酒店大堂,只要保持肃静、有位置坐就行,根本没人理我,不要不看什么证件。在进伊宁市法院,也只是带着身份证备查。

 

20日得到“广州中院”的短信通知,批准次日上午旁听宋志永等人涉黑案的开庭审理。开庭时间到了,助理法官在法庭门口按申请批准表册一个个查验身份。进入旁听的多是20个本案被控人的亲属,公民身份旁听的人没有几个。审判大厅两边座位空空的人很少。新中国大厦的众多业主呢?他们是对这个跨越“两个世纪”的案件疲惫了,还是不知开庭信息或别有缘由没有来成?

 

昨天听罢庭审,我对不依法公告开庭信息的动机颇有怀疑。于是,上网查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各区法院官网的“开庭公告”栏。结果是广州市中院的官网,“送达公告”、“立案公告”、“减刑假释公告”是有信息的,而“开庭公告”、“拍卖变卖公告”、“招聘公告”则是“无法显示该网页”!

 

广州中院如此,区级法院都不公告开庭信息吗?

我搜索了一下,除了海珠区之外,越秀区、白云区、花都区、黄埔区、荔湾区的法院官网“开庭公告”栏,都是“无法显示该网页”。

 

广州市两级法院的惯例都是这般吗?也不是呀,番禺区和芳村区法院的官网我没有查到,而南沙区、萝岗区和天河区的法院官网,“开庭公告”都有信息,甚至有20页之多(至于是不是所有的案件开庭信息都公告了,我无从得知,心想总比“无法显示该网页”好一点吧)!

 

这里,我只想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如果法院连开庭信息都不想公告,极力减少和限制公民旁听,那么,教人如何相信法院喊的司法公开、审判独立?又怎么能相信没有所谓的“高层干预,想大事化小”?

 

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以司法公开为必要条件(不公开是特例)。假如法院的审判,连司法程序上的基本规定和规则都不遵守,人们还能指望它主持公平正义吗?

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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